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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中院通报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三)

川南在线2010—2019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9-06-29

泸州中院通报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三)(图1)

  编者按:

  在第32个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6月26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去年6月以来泸州两级法院依法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情况和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一年来,泸州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毒品案件289 件332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21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81人,十五年有期徒刑21人,无期徒刑以上8人,重刑适用率达到33.13%,是所有犯罪类型中最高的,体现了泸州两级法院从严从重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从毒品犯罪案件类型来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165件,容留他人吸毒案件61件,非法持有毒品案件43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20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与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占据最大比重,分别占57%和21.12%。

  在涉毒犯罪人数中,累犯和毒品再犯67人,占比20.2%。

  长期以来,泸州全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家禁毒委员会的决策部署,在市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泸州中院一审审理的王国秀、万科、冯宇贩卖、运输毒品达8公斤多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主犯王国秀被判处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于今年6月24日被依法执行死刑,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打击了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充分表明了泸州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信心和决心,同时也期望社会各界行动起来,积极参与毒品综合治理,打好禁毒人民战争。

  毒品之害,猛于虎矣!为大力宣传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工作的成效,更为了震慑毒品犯罪、打击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动员全社会共同行动、积极参与禁毒人民战争,从6月27日起,本网对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26日通报的十个毒品犯罪典型案例,逐一予以披露,同时严肃正告一切涉毒人员:毒害无边,回头是岸;与毒为伴,死路一条!

  典型案例3:陈细奀、韩贤敏、胡文才贩卖、运输毒品案——毒品交易方式隐蔽,且数量巨大,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

  陈细奀,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广东省广州市人。

  韩贤敏,女,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贵州省六盘水市人。

  胡文才,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安徽省绩溪县人。

  (一)2013年12月,被告人陈细奀与广东毒品上家“阿超”(在逃)联系购买毒品用于贩卖。“阿超”指使“阿威”(在逃)、被告人胡文才自广东省广州市运输毒品至四川省泸县。2013年12月13日至2014年1月5日期间,陈细奀先后向“阿超”提供的银行帐户汇入毒资人民币3.1万元。2014年1月5日,“阿超”电话告知“阿威”、胡文才准备交付毒品。当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胡文才在泸县某招待所开了10号房间,将装有毒品的塑料袋藏于该房间被子内离开。随后,“阿超”电话通知陈细奀接受毒品,并将毒品存放地点告知陈细奀,陈细奀遂安排被告人韩贤敏前往泸县取毒品。当日下午17时许,韩贤敏搭乘李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到达泸县并在泸县某招待所10号房间被子内取得装有毒品的塑料袋,后返回泸州市江阳区某饭店并将该塑料袋放于陈细奀、韩贤敏住宿的房间。

  2014年1月6日,被告人陈细奀往“阿超”提供的银行帐户再次汇入毒资人民币2万元。“阿超”电话告知“阿威”、胡文才二人再次交付毒品。当日16时许,被告人胡文才在叙永县某宾馆开了2018房间,将装有毒品的塑料袋藏于该房间床头柜内后离开。“阿威”电话通知陈细奀接受毒品,并将毒品存放地点告知陈细奀。陈细奀再次安排被告人韩贤敏搭乘李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到叙永县取毒品。当日下午17时40分许,韩贤敏在叙永县某宾馆2018房间床头柜取得装有毒品的塑料袋后,行至该宾馆大门处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003.5克。

  同日18时许,被告人陈细奀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对其住宿的某饭店5009房间进行搜查,查获甲基苯丙胺1320.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48.73克。

  (二)2013年11月初,魏建华、游斌乘车至广东省广州市,经夏欣炜介绍准备向被告人陈细奀购买毒品。同年11月3日,双方确定以每千克3.5万元的价格交易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预先支付部分毒资,魏建华将存有人民币8万元的建设银行卡交予陈细奀,并告知其密码。陈细奀随即联系谢戈开车将魏建华、游斌送回四川省合江县,并将甲基苯丙胺藏于汽车后备箱中。同年11月4日21时许,谢戈驾驶粤AX203S汽车经过贵州省桐梓县松坎收费站时,被在此公开查缉的公安人员抓获,从该车后备箱两侧夹层中查获甲基苯丙胺八包,共计净重3998克。

  【裁判结果】

  泸州中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细奀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非法购买毒品并向他人贩卖,指使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韩贤敏、胡文才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受他人指使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一审法院根据三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量刑情节、危害后果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判决:一、被告人陈细奀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韩贤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三、被告人胡文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四、对涉案毒品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近年来,受毒品暴利驱使,贩卖毒品屡禁不止。随着毒品犯罪分子的不断落网,毒品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也越来越强。毒品犯罪交易方式、藏运手段越发隐蔽和多元化,本案中被告人将毒品藏匿于隐蔽场所,采取买卖双方不见面的方式进行交易,且交易的毒品数量巨大。一审法院根据三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量刑情节、危害后果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判处主犯死刑立即执行,两个从犯有期徒刑十五年,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强决心和信念。(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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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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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泸州:王国秀、万科、冯宇贩卖、运输毒品案——依法严惩,判处死刑!

  http://www.chuannan.net/Article/jryw/201906/1469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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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jryw/201906/147039.html

  (完)

编辑:马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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