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早报 发布时间:2013-02-18


争议
P>隆昌“索要” P> “这封介绍信和《处理情况》里面,既不是说把陨石送给成都地质学院,也不是卖,只是暂时拿去做教学研究的。”“实在不行,我们还有《文物法》,我们相信依照法律,总会把属于我们的东西归还的。”
——隆昌县文化馆退休馆员江定川
博物馆“应对”
当年派人带上介绍信去取陨石,至于当时到底说的是借还是送,除了亲历者,已经没人能说得清了。
——地质学教授刘兴诗
隆昌铁陨石属于学校国有固定资产,博物馆无权处置,此事还需要隆昌政府同学校协商解决。
——成都理工大学博物馆副馆长刘建
四川已知最大的陨石,在明代就造访了四川(本报昨日已报道)。昨日,天府早报记者来到这块陨石的“降落地”内江市隆昌县,根据记载,当年这块陨石就掉落在县城西北郊约五里外道观坪的荒草内,随后在隆昌“生活”了几百年。1972年,因为一纸介绍信,铁陨石又“入住”成都地质学院博物馆(现名“成都理工大学博物馆”)。
“既然隆昌是这块铁陨石的家乡,我们当然希望它能回来,带动我们的旅游开发。”隆昌方面有关人员表示。对此,成都理工大学博物馆方面回应称,现隆昌铁陨石属于学校国有固定资产,“回家一事”还需要隆昌政府同学校协商解决。
隆昌铁陨石的前世今生
明代
陨石“降落”隆昌县,被称作 “紫岩”
从此
“紫岩”在隆昌 “生活”了几百年
1972年
因为一张《成都地质学院革命委员会介绍信》,“紫岩”坐火车 “前往”成都地质学院陈列馆
至今
隆昌铁陨石仍“生活”在成都理工大学博物馆
【隆昌·索要】
当年,不得已“借给”他们
“既然我们有信心让陨石回家,那就有‘证据’!”隆昌县文化馆退休馆员江定川,研究隆昌铁陨石有20余年,他一再表示希望“陨石回家”。
仅仅因为“隆昌铁陨石”的这个名号,就能让它回家?在隆昌县文物管理所所长兰廷波的指引下,天府早报记者又来到了隆昌县档案局寻找江定川口中的“证据”。在县档案局里,一份同治十三年的《隆昌县志》中,将隆昌铁陨石描述为“紫岩”,证实了它最开始是在隆昌县被发现的。
在这本已经斑驳的《隆昌县志》的扉页,还夹着两张已经泛黄的纸条,一张是编号为1307号的《成都地质学院革命委员会介绍信》,另一张是手写的名为《关于陨石(又名紫岩)的处理情况》(后简称《处理情况》),其中提到“这一隆昌县志上均有记载的所谓紫岩,便于公元1972年4月20日,通过火车运往成都地质学院陈列馆。为了便于后人知道这一陨石的去处,特作这一说明,便于知悉。”
隆昌县档案局局长华齐介绍,1978年左右,隆昌县革命委员会解散后,文化馆移交了一批文物资料和档案给档案馆,其中就包括这两张40年前的介绍信和《处理情况》,后来,这两份资料就一直附于同治年间《隆昌县志》有关紫岩记载的专卷之中。
态度坚决:“不是送也不是卖”
“这封介绍信和《处理情况》里面,既不是说把陨石送给成都地质学院,也不是卖,只是暂时拿去做教学研究的。”对隆昌铁陨石有着深厚感情的江定川介绍,移交陨石,是发生在“十年文革”中期的事,“那个时候隆昌有关领导,不得不以成都地质学院革委会的一纸介绍信,把隆昌保存了几百年的宝贵文物轻易地借给了他们。”
听说了如今的成都理工大学博物馆将搬迁建新馆,69岁的江定川有着孩子般的一脸不高兴,只简单地回答了一个字:“哦。”一阵沉默之后,他又说:“实在不行,我们还有《文物法》,我们相信依照法律,总会把属于我们的东西归还的。”
天府早报记者胡佳丽 实习生梁小雨摄影华小峰
【博物馆·回应】
带回铁陨石的人,早已离校
昨日,天府早报记者又联系到了成都理工大学。根据这封介绍信,当年将陨石带回学校的人名叫姚代宗。经过打听,姚代宗早在多年前就已离开学校,如今年龄应该已近70岁。
82岁的著名地质学教授刘兴诗回忆,当年,姚代宗是成都地质学院陈列馆(现为成都理工大学博物馆)的一名办事员,当时博物馆跟隆昌当地联系好拿陨石的事情后,便派姚代宗带上介绍信去当地取。至于当时到底说的是借还是送,除了亲历者,已经没人能说得清了。
对于此事,成都理工大学博物馆副馆长刘建介绍说,自己接任副馆长一职还不到一年,馆内大部分职工也都是在上世纪80年代以后才进馆工作,对于1972年隆昌铁陨石进馆的详细情况,知道的人已经很少了。刘建问了一些退休的老职工,也没人知道介绍信的事,不过她表示,博物馆藏品大多都属于单位或个人捐赠、交换的。
刘建表示,学校现在仍在放假期间,各部门要2月25日才正式恢复上班,而隆昌铁陨石属于学校国有固定资产,博物馆无权处置,此事还需要隆昌政府同学校协商解决。
【律师观点】
这件事已过了诉讼有效期
由于当年的介绍信上写着,姚代宗此行目的是“收集教学标本”,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程绍鹏说:“要弄清楚这件事,就要先说清楚‘收集’行为到底属于借还是送。”程绍鹏说,若是借,当年双方应当是打了借条或有口头约定的,再考虑到1972年时相关制度尚不规范,成都地质学院和隆昌的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送;如果隆昌方面想要回这块陨石,则需要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
程绍鹏还提到,从法律角度上来讲,法院对诉讼时效的保护期限最长为20年,这件事情已经过了诉讼有效期,如果隆昌方面想通过法律手段来要回陨石,法院也不会支持了。(陈俊)
编辑:马庆娟
关注川南在线网微信公众号
长按或扫描二维码 ,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