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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一幼师辞职被扣“培训金”

川南在线2010—2019华西城市读本  发布时间:2013-02-22

泸州一幼师辞职被扣“培训金”(图1)

康城绿洲幼稚园

  去年2月,21岁的刘萍(化名)大学毕业后,去泸州康城绿洲幼稚园应聘,并成为其中一名幼师。入职前,学校规定要从工资中扣1000元培训金,用于平时的培训,离职时再退还。可是,现在刘萍要辞职了,培训金却迟迟拿不到手。

教师吐槽:学校不退 1000元培训金

  最近一段时间,刘萍很郁闷。她告诉华西城市读本记者,去年2月,她去康城绿洲幼稚园应聘,并成为了一名幼师,“入职时,学校规定每个月要从工资中扣200元用作培训资金,连续扣五个月,总计1000元,以后离职时学校再退还”。

  刘萍回忆,随着时间推移,培训课“几乎没得”,到后来,有一位老师给他们上过课,可是还不到3节。去年12月她向学校提出辞职,并要求学校退还1000元培训金,而学校表示不予退还。

学校回应:没按正规程序辞职

  对于此事,康城绿洲幼稚园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合同规定,培训金是要退还给员工的。学校和刘萍签的合同期为两年,而刘萍现在刚刚工作一年就离职。同时,其中一项规定员工离职,须提前3个月告知学校,然而去年放假时,她根本没有说离职事情,今年上班时,却提出离职。对此,学校不能接受。”

  “她根本没有按照正规程序来辞职,相关手续也没得。去年放假时,学校也给她发了奖金,如今她却突然要辞职,培训金自然无法退还。”该负责人说。

律师说法学校至少应退500元

  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雪松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学校规定的辞职需要提前三个月就汇报根本不合理。

  同时,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按服务期等份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该事件中,学校与刘萍签订合同期限为两年,如今刘萍已工作一年,按照约定服务期,学校至少应该退还刘萍500元。(雷朋)

编辑:邱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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