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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医疗保险将实现全市统筹

川南在线2010—2019泸州网  发布时间:2011-12-28

    今日(12月27日),记者从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泸州市将实行统一的医疗保险政策、统一的缴费标准、统一的医疗待遇水平、统一的医疗保险经办流程和统一的软件信息系统,实现医保市级统筹。

    据了解,泸州市将于近期出台《泸州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泸州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范围将涵盖所有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人员。《泸州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在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年限、享受医保待遇方面也所调整。

    在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年限方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按上年度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费,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实际发生工资的2%缴费,缴费工资低于或高于泸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100%或300%的,按泸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或300%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9%缴费,单建统筹按6%缴费。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规定为参保单位或个人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0.5-1%比例,随基本医疗保险同时缴费。

    缴费年限方面,规定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补缴费年限以及其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折算互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退休后不再缴费享受终身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继续缴费或一次性补缴费至规定年限。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致职工缴费年限不足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或以单位职工身份退休时,由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的6%补缴不足年限医疗保险费,补计职工缴费年限,补计缴费年限期间的医保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我市及异地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成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综合保险的参保缴费年限可按每3年折算1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享受医保待遇方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0%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基金实行总量控制,确保统筹基金足量存留。对于退休养老金低于全市上年退休人员平均退休金80%者,实行保底标准划拨个人账户,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慢性和重症疾病范围规定的慢性重症疾病患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400元。恶性肿瘤的化放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器官移植病人的抗排异治疗以及帕金森氏病、慢性精神分裂症病人的门诊医疗费用,急诊死亡或转入住院的急诊医疗费,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可按住院医疗费政策统筹支付。同时,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基金。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慢性病门诊待遇支付完后,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门诊统筹基金按60%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

    住院基本医疗费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不同类别人员分别为700—4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降低50元,最多降低100元。统筹地区以外起付标准为1000元。报销比例按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不同类别人员分别为80—96%;统筹地区以外报销比例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我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倍左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泸州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意味着今后参保人员可在全市范围内任何一家定点医院、药店便捷地享受“刷卡结算”的医保服务。(范婷 黄蓉)

编辑:黄孝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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