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2-01-04
市民刘先生在某KTV自备100多元的酒被要收600元的开瓶费还不给开发票,要求查看书面规定,但KTV值班领班却拿不出,且说价格自己说了算,拒不让步。投诉工商物价部门,均表示KTV收取的“服务费”合理,他们也无权干涉。(1月3日广州日报)
龙年春节的气息越来越浓烈,餐饮娱乐场所也越来越热闹,大家酒足饭饱后一结账遇上账单上赫然写着“开瓶费”,若十块八块大部分人可能就不计较,超过了消费者的接受范围肯定大扫兴致。虽然像刘先生这种情况并不是每家饭店或KTV都有,但是确实存在,而且为数不少。
所谓“开瓶费”,是指对自带酒水的顾客,消费场所在正常消费之外收取的一笔费用。从2001年一名广州市民因20元“开瓶费”状告某酒楼案以来,也相继有消费者为“开瓶费”之争寻求法律层面的说法,但始终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
分析天价“开瓶费”的产生,不过是限制顾客自带酒水的一种手段。顾客自带酒水无非是为了节约,消费者不愿意多花冤枉钱。有的消费场所并不提供消费者需要的商品,即使有价格也比市场价高出许多,高价“开瓶费”现象凸显的是服务的缺失,从另一层面来说是一种强买强卖现象。众所周知酒水是暴利,巧立名目“开瓶费”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开瓶费”起初只是酒水商给服务人员的奖励机制,而今消费场所却以“开瓶费”的名义让消费者为酒水的不合理高价买单。
什么理由让消费场所理直气壮地收取着高价的“开瓶费”呢?根据《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规定:包间费、最低消费、开瓶费等应在餐馆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这一规定被普遍解读为:只要餐馆予以明示就可合理合法地向顾客收取“开瓶费”了。因此工商和物价部门均表示无权干涉,那么到底谁才有权干涉呢?
笔者认为,《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只是一个行业标准,是从事餐饮业明码标价所必须达到的要求。至于商家能否收取“开瓶费”以及收取多少“开瓶费”不属于这部规范所能制定的内容。行规只能对行业内企业起一定指导约束作用,对第三人的消费者并无任何法律约束力。所以,若把行业规范作为收取“开瓶费”的依据完全是一种误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所以即便事先公示或告知,其行为还是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那么“开瓶费”该取消吗?笔者认为真正的“开瓶费”对于服务人员是一个很好的奖励机制,能让更多从事餐饮的服务人员享受到实惠。若想真正要让消费者和服务人员享受其应得利益,并不是要取消“开瓶费”,而是要对“开瓶费”的标准制定更加合理的规定,既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尽可能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找到平衡点,达到双赢的目的。(作者:泸县立石镇 张良臣)
编辑:马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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