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地区综合性网络门户

泸州中院通报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四)

川南在线2010—2019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9-06-30

泸州中院通报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四)(图1)

  编者按:

  在第32个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6月26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去年6月以来泸州两级法院依法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情况和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一年来,泸州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毒品案件289 件332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21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81人,十五年有期徒刑21人,无期徒刑以上8人,重刑适用率达到33.13%,是所有犯罪类型中最高的,体现了泸州两级法院从严从重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从毒品犯罪案件类型来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165件,容留他人吸毒案件61件,非法持有毒品案件43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20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与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占据最大比重,分别占57%和21.12%。

  在涉毒犯罪人数中,累犯和毒品再犯67人,占比20.2%。

  长期以来,泸州全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家禁毒委员会的决策部署,在市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泸州中院一审审理的王国秀、万科、冯宇贩卖、运输毒品达8公斤多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主犯王国秀被判处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于今年6月24日被依法执行死刑,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打击了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充分表明了泸州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信心和决心,同时也期望社会各界行动起来,积极参与毒品综合治理,打好禁毒人民战争。

  毒品之害,猛于虎矣!为大力宣传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工作的成效,更为了震慑毒品犯罪、打击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动员全社会共同行动、积极参与禁毒人民战争,从6月27日起,本网对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26日通报的十个毒品犯罪典型案例,逐一予以披露,同时严肃正告一切涉毒人员:毒害无边,回头是岸;与毒为伴,死路一条!

  典型案例4:付至怛、邹函、刘溪制造毒品案——因制毒被网上追逃后继续制毒、归案后拒不认罪,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付至怛,男,汉族,无业,1980年2月3日出生,四川省古蔺县人。

  被告人邹函,男,土家族,无业,1979年6月28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人。

  被告人刘溪,男,汉族,无业,1983年4月9日出生,四川省古蔺县人。

  2010年7月,被告人付至怛与付春红、吴志强伙同,先由付春红租得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一仓库和农房作为制毒地点后,又从四川省古蔺县吴志强等人的厂运来制毒设备、器具、原料和已制成的粗制毒品液体,在该厂做工的胡某某等人也从古蔺县转移至此,继续加工毒品,此处人员分工、技术指导、生活开支等均由胡秀坤负责。胡秀坤在制毒的工作或者生活中,需要帮助时就找被告人付至怛等予以解决,其中付至怛曾运走毒品液体。同年8月3日,公安人员在三圣乡一仓库和楼房内挡获胡秀坤等人,并从该农房、仓库内查获大量桶装液体、白色晶体、真空泵、搅拌器、各类烧杯等,均予以扣押,其中从该农房夹层处查获的4桶蓝色塑料桶装可疑液体共计54200毫升、净重50.03千克,经鉴定,均检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安机关随即将付春红、胡秀坤抓获归案,并将付至怛网上追逃。

  2016年1月初,被告人付至怛邀约被告人刘溪、邹函一起制造毒品。被告人付至怛负责准备制毒原材料、制毒工具及联系制毒师傅即被告人邹函,被告人刘溪负责寻找制毒地点。被告人刘溪随即确定制毒地点即泸州市某小区。期间,被告人付至怛与邹函从成都驾车到该制毒地点,确定周围环境后即返回成都。同年1月8日,被告人刘溪在成都接到被告人邹函,并将被告人付至怛所准备的制毒原材料、制毒工具一并送至位于泸州市某小区的制毒地点,随后由被告人邹函在该房内负责制造毒品。同年1月13日,公安机关在泸州市某小区内将刘溪、邹函抓获,在该房内当场查获已经制好的甲基苯丙胺(冰毒)1365.9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7.5克,辅料39.1克,辅料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并在现场查获了大量的制毒工具。在刘溪的配合下,公安机关于同年1月14日在成都市双楠医院门口将付至怛抓获。

  【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至怛、邹函、刘溪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制造,其中被告人付至怛、邹函、刘溪共同参与制造甲基苯丙胺共计1365.9克,被告人付至怛伙同他人共同制造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液体共计50.03千克,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判决:一、被告人付至怛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邹函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刘溪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四、扣押在案的毒品、制毒工具、制毒原料等予以没收。
本案已于2018年3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三名被告人中,付至怛不承认其在成都制造毒品的事实、邹函不承认其在泸州制造毒品的事实。毒品类案件,尤其是重大毒品案件,被告人反侦查能力往往都很强,零口供案件亦居多,需要综合全案证据来认定案件的事实。本案中付至怛在成都制造毒品的事实,有大量工人证言证实付至怛常来位于成都龙泉的制毒场所,并负责制毒场所生产及生活上的安排,还曾运走毒品液体的事实,最后公安机关亦在该场所查获的大量毒品液体。成都制毒案发后,付至怛不知悔改又伙同刘溪、邹函等人到泸州继续制毒。邹函在泸州制造毒品的事实,有同案人的供述、并在制毒现场抓获了邹函,查获了已经制造出的大量毒品及制毒工具,邹函本身亦吸毒人员。铁证如山,人民法院对于拒不认罪、在大量证据面前还要继续狡辩的被告人一律从严惩处,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报道: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

  http://www.chuannan.net/Article/ttyw/201906/146912.html


  泸州:王国秀、万科、冯宇贩卖、运输毒品案——依法严惩,判处死刑!

  http://www.chuannan.net/Article/jryw/201906/146924.html

  泸州:王玉明、马小容等五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卖毒品数量巨大!
  
  /Article/jryw/201906/147039.html

  陈细奀、韩贤敏、胡文才贩卖、运输毒品 判处死刑或十五年有期徒刑

  /Article/jryw/201906/147042.html

  (完)

编辑:马骁


关注川南在线网微信公众号
长按或扫描二维码 ,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