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7-01-24
内江三名男子趁旅馆老板睡觉时,合伙盗窃财物,老板惊醒后反抗呼救,三人又对他实施暴力。近日,内江市资中县法院以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华某某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6年5月14日凌晨,周某、华某某伙同隆某(出生于2003年,另案处理)在内江市资中县公民镇建设街某旅馆外,共谋盗窃旅馆老板陈某某的财物。随后,由华某某望风,周某和隆某进入旅馆内陈某某睡觉的房间,盗走陈某某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75元)、香烟一包。
三人盗窃得手后,在该旅馆外继续谋划盗窃陈某某随身财物,并商定:若盗窃中陈某某醒来,由周某按住陈某某的头部,华某某按住陈某某的手脚,隆某负责劫取财物。三人商量好后,隆某先进入陈某某的房间查看陈某某是否醒来。其间,隆某盗走房间内香烟若干包;再次进入房间时,陈某某惊醒并反抗呼救。三人以事先商定的方式对陈某某实施暴力。由于陈某某的反抗和呼救,周某、华某某、隆某未抢劫到财物逃离现场。
周某、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华某某的亲属赔偿了陈某某经济损失1200元,取得了谅解。
另查明:周某2012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周某、华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周某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周某、华某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华某某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以上判决。(何成康 记者 李鸰)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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