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9-07-03

编者按:
在第32个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6月26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去年6月以来泸州两级法院依法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情况和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一年来,泸州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毒品案件289 件332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21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81人,十五年有期徒刑21人,无期徒刑以上8人,重刑适用率达到33.13%,是所有犯罪类型中最高的,体现了泸州两级法院从严从重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从毒品犯罪案件类型来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165件,容留他人吸毒案件61件,非法持有毒品案件43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20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与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占据最大比重,分别占57%和21.12%。
在涉毒犯罪人数中,累犯和毒品再犯67人,占比20.2%。
长期以来,泸州全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家禁毒委员会的决策部署,在市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泸州中院一审审理的王国秀、万科、冯宇贩卖、运输毒品达8公斤多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主犯王国秀被判处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于今年6月24日被依法执行死刑,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打击了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充分表明了泸州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信心和决心,同时也期望社会各界行动起来,积极参与毒品综合治理,打好禁毒人民战争。
毒品之害,猛于虎矣!为大力宣传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工作的成效,更为了震慑毒品犯罪、打击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动员全社会共同行动、积极参与禁毒人民战争,从6月27日起,本网对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26日通报的十个毒品犯罪典型案例,逐一予以披露,同时严肃正告一切涉毒人员:毒害无边,回头是岸;与毒为伴,死路一条!
典型案例6:
靳忠海运输、非法持有毒品案——高速路边运毒品,难逃法网,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
靳忠海,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四川省叙永县人。
被告人靳忠海系吸毒人员,长期吸食毒品。2017年11月8日17时许,被告人靳忠海骑摩托车将一袋白色塑料封装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从叙永铜鼓石大桥高速路边带至叙永县叙永镇永南路的出租屋,并将毒品放置于该出租屋客厅茶几上。当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靳忠海在该出租屋外被叙永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该出租屋客厅茶几上查获甲基苯丙胺一袋,经称量净重为484.7克。另外,民警从该住宅中查获甲基苯丙胺2.982克;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5.124克。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民警从客厅茶几上查获的甲基苯丙胺484.7克,含量为73.61%。另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靳忠海身上及挎包内甲基苯丙胺52.205克;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0.858克;查获海洛因2.729克,上述毒品共计55.792克。
被告人靳忠海对自己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是辩解其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经查,有被告人靳忠海的供述,证人晚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靳忠海骑摩托车将一袋484.7克的甲基苯丙胺从叙永铜鼓石大桥高速路边带至叙永镇永南路出租屋的事实,且被告人靳忠海当庭对指控的该事实也予以认可,据此认定被告人构成运输毒品罪。
【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靳忠海违反国家法律对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非法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靳忠海违反国家法律对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靳忠海系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为维护国家的毒品管制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惩罚犯罪,判决:一、被告人靳忠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叙永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本案已于2018年11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运输毒品罪较其他毒品犯罪的特殊之处在于如何证实被告人的运输行为,本案中,虽被告人是在其家中被查获,且否认其运输毒品的事实,但根据高速路边居民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被告人的行踪轨迹等相关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因此,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即使再隐秘的犯罪,也躲不开法律公正的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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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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