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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车辆挡了回家路 内江醉酒男拳打脚踢6辆车

川南在线2010—2019内江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7-03-25

  男子醉酒后回家,看见小区内停放的汽车挡住了自己的路,便跳到车辆的引擎盖上,用脚将挡风玻璃踢碎。之后,他一路打砸了小区内另外5辆轿车。近日,内江市威远县法院判决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16年3月9日23时许,姚某某醉酒后与老婆回到居住的严陵镇某小区。姚某某看见一辆车牌号为川K51AXX的黑色福特汽车挡住了自己的路,便跳到该车的引擎盖上,用脚将挡风玻璃踢碎。然后,姚某某跳下车,提起停放在附近的自行车多次砸向该车右侧车身,导致该车右侧后视镜和右侧车身多处损坏。

  之后,姚某某看到小区内靠边停放的汽车有的后视镜没有折叠,不管有没有影响其正常通行,他都采用手脚并用的方式进行打砸。顺着小区4栋和5栋之间的通道一路打砸,姚某某先后将川K428XX现代轿车、川KH52XX奇瑞越野车、川K88AXX别克轿车、川K98BXX夏利轿车的后视镜砸坏,将川K99AXX福特轿车的后视镜和左侧前后车门踢坏。

  后经威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的维修费共计8692.50元。

  另查明,案件发生后,姚某某主动将所有损坏车辆进行了维修,并取得全部受害人的谅解。归案后,姚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6年9月6日,威远县检察院以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6日向威远县法院提起公诉。

  威远县法院认为,姚某某在公众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姚某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姚某某系初犯,并积极赔偿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建议和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根据姚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阴卓 记者 李鸰)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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