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2-01-09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树立教育系统良好形象,日前,宜宾县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及省市有关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了《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该办法规定了治理教育乱收费坚持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的十三种行为:越权批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幼儿园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等为由向家长另外收取费用以及与幼儿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行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的;公办高中违反“三限”政策规定招收“择校生”,或者违反规定向“择校生”收费的;中小学校占用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在职教师对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举办或参加各种社会举办的补习班、培训班的;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购买学生保险、购买校服的;违反规定将教育收费资金用于发放福利、工资、奖金、补贴或者用于其它不符合支出规定的;统筹、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教育收费资金的;隐匿、篡改、毁弃教育收费有关凭证,或者提供虚假的教育收费会计资料,阻挠、抗拒教育收费检查、审计的;违反票据管理规定,使用非法票据的;因教育乱收费行为造成恶劣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社会反响强烈的;对举报教育乱收费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其他应当追究的教育乱收费行为。
办法规定,发生教育乱收费行为的,收费行为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收费行为单位审核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收费行为单位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责任追究方式有: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凡因教育乱收费行为被责任追究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当年度各类评优选先的资格。(四川省宜宾县教育局 朱俊聪)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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