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3-05-20
近日,泸州市纳溪区司法局丰乐司法所通过人民调解“以法解案”,成功化解了一起农民工超过退休年龄无故被辞退索要补偿的纠纷。
受雇19年 突遭辞退
1993年低,家住丰乐镇白合村五社的王某以临时工的身份应聘到村上新建的砖厂工作。一晃十九年,王某尽心尽责的为砖厂付出了人生最宝贵时段,期间调换了多个业务部门,还担任过带班班长。2013年3月底,王某突然接到砖厂经理电话,告知其已至迟暮之年,而砖厂工作强度大,风险大,容易受伤,砖厂愿补发4月份工资作为奖励,希望王某在家静养晚年。随后,63岁的王某依依不舍的离开了砖厂,其被辞退的消息也传到了亲人的耳中。
索要补偿 引发争执
王某的儿子与基层法律工作者李某是好朋友,在得知父亲被辞退,仅仅获得一个月工资补偿后,与李某进行摆谈。李某告知其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经济补偿金。2013年4月19日,王某及其儿子、李某三人到砖厂找经理协商,但砖厂以其父亲到达退休年龄,应该离开工作岗位为借口,拒绝给予补偿,双方发生争执。白合村调委会了解情况后,迅速赶赴现场,稳定了双方情绪,并逐一了解了情况。由于案件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村调委会将案件移送司法所调解处理。
以法解案确定 劳务关系无偿
在充分调查了解相关事实后,2013年5月14日,丰乐司法所组织双方在丰乐镇人民调解庭进行调解。由于案件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双方对相关权利义务存在诸多困惑,调解员聚精会神地倾听了双方意见,在尊重证据、尊重事实的基础上,辨法析理,对案件进行了法律解释,“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王某在砖厂工作十九年,虽然没有签订相关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合同可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砖厂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王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60岁之后与单位重新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不能要求辞退补偿。”
听取了调解员的法律解释后,王某不服气,认为自己虽然年老,但宝刀未老,近三年来一直做着与以前相同的工作。王某的儿子也辩驳到,“为何砖厂不在我父亲退休的时候辞退,反而让其继续工作了三年,这证明我父亲有相当的工作能力,应当获得经济补偿。”根据王某父子的疑问,调解员反复对我国退休制度进行了讲解,并对其进行了耐心劝导,无奈父子两人难以接受,气愤离开。双方不欢而散。
联手人大代表 以德协商言和
2013年5月15日上午,丰乐司法所联合丰乐镇群工办,并邀请了2名镇人民代表,再次对案件进行协商。在了解案件缘由后,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人民代表陈德富建议,采取“背靠背调解法”、“换位调解法”以及“道德感召法”等调解方法,分别对王某和砖厂经理做思想工作。随后,调解员和人大代表到砖厂劝说经理,希望砖厂能考虑王某在砖厂十九年的兢兢业业,思虑其他工人的感受,尤其是王某带出来的师弟,从大局出发,给予王某一定的退休奖励。经理在与其他合伙人商量后,答应愿意给予一万元奖励,并将其作为砖厂的模范工人代表,以鼓励其他工人奋发工作。
在得到砖厂的承诺后,调解员和人大代表又到王某家中与其协商,并告知王某砖厂愿给予一万元作为退休奖金。虽然与经济补偿计算出来的数额有些差距,但一万元也是对王某十九年任劳任怨的工作的肯定,原本倍感失落的王某看到自己辛辛苦苦的劳动获得回报,心里得到一丝宽慰,在调解员和2名人大代表的耐心劝说下,王某权衡利弊,最终接受了调解意见,与砖厂达成了协议。至此,一场涉及复杂法律关系的疑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原野 牟小平)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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