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3-08-21
2013年8月21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对泸州市司法局提请的关于合江县社区矫正人员廖某某减刑一案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廖某某减刑十个月。这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后,泸州市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获得减刑。
社区矫正人员廖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后由合江县司法局对其执行社区矫正。司法局接收后,根据他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特长等特点,为他制定了矫正方案,帮助他改造。罪犯廖某某在监外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思想根源,积极进行劳动改造,每月考核均为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当2012年7月23日合江县先市镇遭遇50年不遇的特大洪灾时,廖某某不顾个人安危,积极参与抢救受灾居民、抢运受灾物资、积极进行灾后卫生健康和防疫宣传,连续12天,每天仅休息5小时,在抗御自然灾害中表现特别突出。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依法对该案召开听证会,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全程开展检察监督,庭审中,在司法行政机关举证、罪犯陈述、相关证人出庭作证,检察机关发表监督意见等程序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经过评议后认定罪犯廖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且在抗御自然灾害中有突出表现,构成重大立功,遂作出前述刑事裁定。
此次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成功案例,对于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增强社区矫正人员悔改意识,促进改造积极性,激发他们早日回归社会,重做新人,必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合江县司法局 李元配)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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