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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检察长解读“诉前会议”

川南在线2010—2019四川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3-08-23

乐山市检察长解读“诉前会议”(图1)

  “诉前会议”是什么?在普通市民看来,这是一个令人难解的新名词。而四川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们与四川省律协的专家们一道,为了适应和面对新刑法修改后的内容,他们百般努力,创新了这一保障和维护人权的命题。

  那么,它的含义是什么?适用范围有哪些?“诉前会议”与“庭前会议”又有何区别?其作用如何?8月22日,记者就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专访了积极倡导和推行此项工作的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龚毅。

  怎样解读“诉前会议”?

  记者:何为“诉前会议”?请问龚毅检察长,您又怎样解读它的含义?

  龚毅:为了适应和面对新刑法修改后的内容,我们乐山市检察院和四川省律协共同推进一项创新工作——“证据开示和意见交换”。在取得一定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也发现了一些不足和缺陷。所以今年对对该项工作进行深化,结合当前新刑事诉讼法的深入贯彻和公诉环节的相关改革,非法证据排除等工作,便有了一个在公诉案件起诉前设置一个开放性的交流平台,即诉前会议,试图通过这个规范性的交流平台将证据开示、非法证据排除、刑事和解、未成年人办案方式、简易程序等内容进行综合包括,力图提高起诉或者是不起诉的工作质量,因此提出了起诉前或者不起诉前召开的会议,命名为“诉前会议”。

  “诉”按照广义讲,顾名思义为“起诉”,即起诉前召开的会议。但在本次定义中,应做扩展理解,即诉前泛指起诉之前的审查阶段,可能起诉也可能不起诉,准确的表述应为审查起诉阶段的一次会议。

  “诉前会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应辩护人申请或主动召集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近亲属、辩护律师、侦查人员等,就案件的有关程序和实体问题,听取有关各方意见并交换意见的制度和活动。

  “庭前会议”与“诉前会议”有何区别?

  记者:一般人对“庭前会议”与“诉前会议”慨念不清,二者有何作用和区别?

  龚毅:“诉前会议”是对证据开示程序完善和对意见交换程序进行升级。证据开示是为了双向性的保障,而意见交换程序的参与人的扩大和适用范围的缩小,却让我们得出一个基础性的判断,即证据开示程序针对所有案件保留。意见交换程序升级为诉前会后,两个程序独立运行。但两定位不清晰。意见交换的着眼点更多地在于法院审理时的程序简约,而非检察职能的高质量行使。在功能上与刑诉法所规定的庭前会议相重合。因此,“诉前会议”在功能上的落脚点应为检察机关公诉案件的准确定性,为公正处理(起诉或者不起诉)提供支持,有别于“庭前会议”。

  “诉前会议”适用范围有哪些?

  记者:您刚才谈到二者的区别,那么“诉前会议”有哪些适用范围?

  龚毅:经审查,公诉人员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举行诉前会议。如:疑难复杂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拟作不起诉的案件等。

  开展“诉前会议”有何意义和作用?

  记者:8月21日,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和四川省律师协会在成都召开了“诉前会议”的专题研讨会,据有关消息称,您与律协刘守民会长签订了开展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若干制度创新试点工作的《备忘录》。您们开展“诉前会议”有什么样意义和作用?

  龚毅:我们建立“诉前会议”机制,其目的就是要将检察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紧密结合。贯彻群众路线,着力保障人权。这是党中央群众路线的要求,也是法律赋予我们检察机关的神圣义务。所以,我们依托“诉前会议”这个平台,着力解决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不断提高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服务群众的工作能力。

  ******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句话的含义告诉我们,要把司法公正落实到每一起具体个案之中,落实到每一项制度之中,这就需要执法办案机关让人民群众,特别是案件当事人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来,主动听取当事各方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不断树立司法威信,提高群众满意度,提高检察工作的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开展“诉前会议”的作用,主要是提高案件质量,有利于公诉定性分析、量刑建议客观公正;及时保障和维护人权;提高司法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民主与法制周刊 记者 逸西  四川法制网 记者  舒程 (完)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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