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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县民政局原纪检组长获刑6年

川南在线2010—2019华西城市读本  发布时间:2013-09-09

  9月6日,备受关注的宜宾高县民政局原纪检组长邓某军受贿案一审宣判。高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邓某军在工程建设中利用职权之便,为建筑商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贿赂20万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邓某军有期徒刑6年,并没收财产3万元。

  贪官落马与网曝有联系

  2012年11月19日晚,网友“梦与醉的痴迷”将高县民政局原纪检组长邓某军涉及违规经商事情发布到宜宾某论坛,该帖文图并茂。帖子中,该网友将邓某军于2012年6月份和其他二人串通“围标”的时长约6分钟左右的录音一并曝光。也就是在这份长约6分钟的录音中,邓某军和其他人商量花费高额资金包装和制作工程标书,并如何进行串通“围标”的事情一一录下。

  两天后,网友“梦与醉的痴迷”又多次将邓某军通过“围标”得来多个工程的资料发布到网络上。随后,高县纪委展开对邓某军的调查。

  记者昨日从高县相关部门了解到,邓某军的落马与网络上曝光的事情有一定联系。

  利用职权之便受贿20万

  高县民政局原纪检组长邓某军受贿一案经高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今年7月19日开庭审理,高县人民法院于9月6日进行了一审宣判。

  据介绍,2008至2009年期间,邓某军利用其担任高县民政局纪检组长的职务之便,为钟某承建高县嘉乐镇、可久镇、羊田乡、大窝镇的敬老院工程提供帮助,钟某为表示感谢,于2010年2月在邓某办公室送给邓某现金10万元。

  2009年10月,邓某军利用其分管某纪念馆的职务之便,为刘某承建该纪念馆布展改造工程提供帮助,刘某为表示感谢,在工程快完工时,在宜宾市翠屏区“莱茵茶坊”附近送给邓某军现金10万元。

  事后,邓某军在办案机关对其进行调查谈话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涉案赃款。

  高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军利用其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现金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其退清全部赃款、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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