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日报 发布时间:2013-09-10
宜宾市民吴炽瑞和李某是住在同一小区同一层楼的邻居,为了楼顶花园该谁使用争执了10年。9日,记者获悉,由吴炽瑞提起诉讼的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已于9月6日正式宣判。
1999年9月22日,吴炽瑞与李某签订了《协议》,约定由吴炽瑞购买李某投资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顶楼住房一套。2001年,吴炽瑞入住该房屋后,李某长期独占原告所住一单元楼顶,并在屋顶修建水池、鸡舍、粪池等,造成吴炽瑞房顶损坏,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期间,李某还无视吴炽瑞及其他业主的权益,将楼顶的消防通道改装为钢制防盗门长期封锁。吴炽瑞多次找到李某协商,并经社区多次调解无果。
庭审现场,吴炽瑞认为,他作为小区业主,依法应当享有对房屋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管理权利,李某的做法给他和其他业主造成了损失,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恢复房顶原状;立即排除妨害,恢复消防通道原状;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万余元。
李某在法庭上辩称,吴炽瑞不是该屋顶及屋顶花园的使用权利人和所有权人,屋顶花园的使用应当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在吴炽瑞支付了李某费用才才能归其所用。而对于吴炽瑞房屋顶棚因顶楼建设多项违建物而导致返潮污损、瓷砖碎裂的照片拍摄于2007年3月4日,房屋验收时间是2001年1月15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期限,而且吴炽瑞的房屋早已过了保修期范围。法庭上,两位年过半百的老人进行了多次激烈争辩。
负责审理该案的翠屏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李某虽与原告吴炽瑞约定在楼顶修建花园、水池、假山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李某虽不是所修建筑物所有人,但他在花园等建筑物修好后,在消防通道设施上安装防盗门长期占据楼顶,其实质为该楼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管理人。现该建筑物及构筑物造成吴炽瑞房屋受损,李某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吴炽瑞作为花园等建筑物的定作方,在修建花园过程中未给予指导,对李某超标修建的工程亦未加以制止,吴炽瑞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法院依法确定被告李某对原告损失承担60%民事责任,原告吴炽瑞承担40%民事责任,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吴炽瑞各项损失共计40772.29元;判决李某停止侵权,恢复吴炽瑞房屋房顶原状,并恢复小区楼顶的消防通道原状。(周月阳)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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