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日报 发布时间:2013-09-10


在宜宾县档案馆里,馆藏着14207卷民国时期法院系统诉讼类的珍贵原始档案,近日,记者从这些档案资料中整理了一件较为典型的离婚案例,通过还原案情为大家展示了民国年间的离婚官司审判流程。
民国29年5月(公元1940年5月),宜宾县地方法院受理了一桩刁拐谋娶危害家庭的案件,原告曾某状告其妻曾蒋氏与刘某。
民国时期,男女婚姻讲求八字相合,曾某与发妻蒋氏曾互换红庚,为天作之合,婚后夫妻和孝,不过短短三年,恩爱夫妻却已对簿公堂。
曾某诉状阐述:自己外出经商,发妻蒋氏以探亲为由离家后失踪,结果是被卖药者刘某煽动引诱,再嫁同居。然而,刘某不仅不承认罪状,还悍不畏法,伪造文书,诬告曾谋之兄和曾某之父不顾人伦私嫁弟(儿)媳。
刘某辩称:自己乃明媒正娶,下聘轿迎,通过媒人陈某介绍,曾某之父提供了半张红庚,合了双方八字,经曾父同意,娶走了曾蒋氏。
经过审讯曾某、曾某之兄、陈某等人,民国30年2月(公元1941年2月),宜宾地方法院做出判决,原文如下:被告率领陈某邓某等多人,将曾蒋氏畧诱以去,举行婚礼……被告刘某虽不认有胁迫情事,但在侦查中邓某述称“曾父把人(指曾蒋氏)交予刘某是挪出来的”,而陈某亦称“是曾父托我做媒的,因曾某已在下面说了女人,恐曾蒋氏去闹,所以把曾蒋氏嫁了。”是曾蒋氏与被告结婚,显非出于本人自由意思……审核被告所为,实构成刑法第廿八条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项意图使妇女与自己结婚而共同畧诱之妨害自由罪……惟查被告犯罪结果,被害人受损尚非重大,且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爰从轻酌处有期徒刑六月,缓刑二年,以促自新。
刘某不服判决,于同年三月上诉至四川高等法院第三分院,称是通过陈某说媒,由曾父提供红庚,曾蒋氏自愿出嫁,自己何罪之有?
高三分院随后审讯了相关人士。
曾父诉称,自己并未将儿媳红庚交予刘某,更没有收到儿子要求将家中媳妇嫁出的书信,刘某前来带走曾蒋氏那天,自己外出赶场不在家,也并没有收取刘某三十六元彩礼。
传讯证人之一也表示,自己并未同刘某一起去迎娶曾蒋氏,也没有担保接走曾蒋氏,也不认识陈某等人。
曾蒋氏说,自己是被刘某强硬拉上轿子抬到刘家去的,曾父没有说什么话也没有上前阻止,还帮着刘某把自己拉出去。自己的半张红庚也是曾父交给刘文榜的。但是自己是不愿意嫁给刘某的。
高三分院对此上诉案的判决书未保存下来,但根据宜宾县地方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当时的婚姻法制制度十分不健全,曾蒋氏与曾某并未离婚,曾父与刘某却能不顾个人意愿强行将其另嫁。同时,曾父与刘某同犯妨害自由之罪状,但宜宾县地方法院仅判决了街头卖药者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而曾父却没有受到任何处罚,从曾某诉状看来,曾家是商贾之家,必是有些家财,当时不健全的法制制度让曾父逃过了法律的制裁。(岳晓丽 记者 刘婧)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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