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3-11-15
“谢谢工商人员,谢谢你们给我讨回公道,让我获得了赔偿。”邱女士拿着1000元赔偿金连声道谢。原来,11月7日,家住泸县福集镇的邱女士在某超市购买了一袋自发馒头粉,当晚便用来发面做包子,一家6口人一起享用。可是饭后,邱某发现余下的面团表面有星星点点的黑色小虫,心中顿生狐疑,是不是购买的面粉有问题?待邱女士打开袋子一看,顿时吃了一惊,许多黑色小虫子从面粉里冒了出来。
次日一早,邱女士找到超市负责人讨要说法,要求给付其全家人的体检费用,超市负责人以自己证照齐全、面粉包装完好且在保质期内为由拒绝了邱女士的赔偿要求。无奈之下,邱女士来到泸县工商局福集工商所,请求工商人员主持公道。工商所立即指派消保人员负责调查,并通知超市负责人到场开展调解。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消保人员当场打开面粉袋查看,确实发现面粉中有不少黑色小虫子,且排除了认为因素的可能。
消保人员对超市负责人宣讲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按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因使用商品…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经调解人员反复协调,最终该超市同意当场一次性支付邱女士一家6口人的体检等费用1000元。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有力维护。(杨洋)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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