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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男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获罪皆因“小聪明”

川南在线2010—2019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9-10-28

  近日,泸州市古蔺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古蔺男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获罪皆因“小聪明”(图1)

  该案还得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说起。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多次向贺某某借款共计15万元,逾期未归还,贺某某于2018年3月5日将该借款纠纷起诉至古蔺县法院。同年3月27日,古蔺县法院判决陈某某归还贺某某本金15万元及利息。

  2018年7月26日,该判决生效后,贺某某于同年8月6日向古蔺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陈某某为逃避强制执行,动起了“歪脑筋”,耍起了“小聪明”,于2018年12月与前妻孙某某将双方共有的位于古蔺县双沙镇商贸大街的住房办理产权登记,将自己所属房屋产权份额转移登记至其子陈某名下。经鉴定,该房产价值人民币411680元,陈某某所占的50%房屋份额价值人民币205840元。2019年6月7日,侦查人员在成都东站将陈某某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有能力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该案事实及罪名成立。因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的权威系于执行。每个公民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都应保持敬畏并自觉履行相应法定义务。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义务人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严厉惩戒。(陈蔺)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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