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城市读本 发布时间:2013-12-09
昨日,华西城市读本记者从泸州市民政局获悉,近日经泸州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泸州市从2013年11月1日起,再次调整主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即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在2012年11月执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360元。
同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补助标准,在现行各类定额补助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5元。此外,四个县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参照市级调整幅度相应提高城乡低保对象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罗洋 记者 雷朋)
编辑:邱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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