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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微信转账记录被采信 法庭判决被告还钱

川南在线2010—2019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9-11-11

  近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审结一起特别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张某并未向法庭提交被告罗某、泸州某商贸公司出具的借条或签订的借款协议,但法庭依据张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认定双方之间产生了事实上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判决被告罗某偿还原告借款37539元。

  经查,张某与罗某原系朋友关系,并在罗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泸州某商贸公司工作。在接到罗某的口头指示后,张某代泸州某商贸公司向四川某公司支付货款44679元,期间还向罗某的个人微信账户多次转账。之后,张某向罗某索要借款未果,遂诉讼至法院。

  罗某在庭审中辩称,原告张某代付的货款及微信转账系其成为泸州某商贸公司股东的投资款,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此外,其与女子张某系朋友关系,自己也向张某的微信账户多次转账。

  庭审中还查明,张某先后10次向罗某微信转款共计16150元,罗某陆续向张某微信转款13次共计23290元。被告泸州某商贸公司于双方微信互相转款期间确实发生过股东变更事宜并办理工商登记,但原告张某并未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被告罗某也未提交入股协议书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承办法官对于罗某主张的张某微信转款系投资款的辩称未予采信。最终,法院将原告张某与被告罗某之间的微信转款金额予以品迭后,判决罗某还需向原告偿还借款37539元。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相比较传统的借条及银行转账交易方式进行民间借贷,微信转账借贷更显方便快捷,但也容易产生纠纷,部分出借人因为麻烦或碍于面子等原因就不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导致日后维权困难。对此,承办法官温馨提醒:微信账号并非为全部实名,转款前对方身份需核实;借款可以微信网络转账,但借条或协议最好当面交付且附上借款人身份信息;微信转账附言栏里注明钱款性质或用途,避免系统默认的“恭喜发财,大吉大利”等附言;男、女朋友之间如确系借贷关系则应避免“520、999.99、1314元”等具有一定特殊含义的转款或红包,以免借款变赠与。(熊兵 杨明康)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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