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9-11-12
近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就南充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诉被告文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令文某偿还南充某小贷公司借款本金3.75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书中对于原告泸州某小贷公司于发放贷款时预先扣除借款本金金额1%的咨询服务费不予支持,以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回借款并计算利息。
经查,南充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系经工商登记批准设立的涉港、澳、台投资企业分公司,经营范围为根据总公司授权发放贷款(不含委托贷款)及提供相关咨询活动。
2018年12月,南充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作为出借人与被告文某作为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万元,还款期限为10期。合同中还载明:借款人自愿负担咨询借款事项期间发生的咨询服务费用,咨询服务费用为借款本金金额的1%,咨询服务费为500元,该费用由借款人自愿申请并授权出借人在发放贷款时一次性向借款人收取或直接从应发放的贷款款项中相应的扣除、扣减。
同日,南充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向文某银行账户转款4.95万元。后文某自行偿还借款本金1.25万元及部分利息。小贷公司就剩余借款本息催收未果,故诉讼至法院。
庭审中,文某对此500元咨询服务费用提出异议。自贸区法庭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金额为5万元,但原告在发放贷款时扣除了咨询服务费用500元,该500元系被告为使用该笔借款所支付的对价,具有利息性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回借款并计算利息,遂依法认定本案被告文某实际借款本金为4.95万元,扣除文某已经偿还的借款本金1.25万元后,文某还需向原告小贷公司偿还的借款本金为3.7万元。
500元,金额不大,但自贸区法庭全体审判法官始终坚持居中裁判,信仰法治、坚守法治,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平等保护,切实构筑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的最后一道牢不可破的坚固防线。(熊兵 刘梅)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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