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4-01-07
记者昨日获悉,即日起,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医保定点药店严禁向参保人员刷卡销售食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严禁采取其它手段为参保人变现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
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需具有24小时服务能力
据介绍,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由全市统一认定。符合条件的药店,可以自愿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已通过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正式营业1年以上;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近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合格;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确保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设有夜间购药窗口或值班电话(不包括超市和商场内设立的零售药店);配有2名以上在职参保药师,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具有执业药师且执业资格在本零售药店注册的优先考虑);营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持证上岗等。
据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向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发放统一制作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期满前60日内可以申请换证;逾期未年检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自动失效。
定点零售药店
严禁刷卡出售生活用品
定点零售药店应在本店门前显著位置悬挂“定点零售药店”标牌(标牌按统一样式由各定点零售药店自行制作),并妥善保管,不得转让;在店内显著位置悬挂公布有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电话的举报投诉标牌,方便参保人员监督和投诉举报。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用药行为,向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时,应有药师审核签字;外配处方的姓名应与医疗保险卡上的姓名一致;对参保人员用药服务的处方,应保存2年以上备查;销售药品实行明码标价,药品价格符合物价部门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明细清单;严禁向参保人员刷卡销售食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严禁采取其它手段为参保人变现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
停业6个月及以上
定点资格将被取消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给予停止其联网结算1至6个月的处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与自费药品未按规定分类摆放、分类管理的;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规定审方、验方或擅自更改处方、不按处方剂量配药以及伪造、变造外配处方的;营业期间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在岗,或营业员未持证上岗的;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的;允许参保人员用个人账户套取现金的;采用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手段,直接或者变相销售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日用品、食品、家用电器等,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违反《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药事法律法规规定,受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2次以上警告处罚的;违反药品价格政策,出售药品高于物价部门定价的;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监督检查工作不配合的等。
据悉,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注销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处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为非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提供虚假材料或通过买卖等方式取得定点资格;停业或歇业6个月及以上等,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记者 周丽)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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