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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实施一周 内江汽车消费者维权更有"理"

川南在线2010—2019华西城市读本  发布时间:2014-03-24

  随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落地实施,新消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更明确、具体,而作为一大重要消费品的汽车,新消法的实施对这个市场有何影响?近日,华西城市读本记者就此咨询了内江市工商局,内江市消委会秘书长应建华针对新消法实施后,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亮点做了解读。

  案例1

  保险拖延赔付 车主维权获赔

  内江市威远县车主官某在某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机动车191.8万元的保险,并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共缴纳保险费44468.73元。2012年8月22日,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严重受损,共需支付维修费用86.7万余元,该保险公司以赔付金额巨大等理由拖延赔付。威远县消委会接到投诉后,及时协调,保险公司于2013年1月13日向官某全额赔付车辆维修费用86.7万余元。

  内江市工商局评析称,《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法》、《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赔付消费者,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2

  修车厂隐瞒事实 车主得补偿

  日前,内江消费者廖某将自己的车送到资中县宋家镇某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不料,在维修过程中,汽车驾驶室突然起火。

  修理厂老板李某在未告知廖某的情况下,变自行进行了更换修复,廖某知情后不满修理厂的行为,双方发生争执。

  经资中县公民镇消委分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修理厂老板李某负责将该车修复到廖某满意,并补偿廖某各种损失费共5800元。

  内江市工商局称,本案中,汽车修理厂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汽车进行了更换修复,未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因此,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

  解读

  新消法下汽车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举证责任倒置

  《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住往非常困难。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确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减轻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根据条款规定,消费者只需证明自身由于汽车瑕疵受到损失,而责任举证环节就由过去的“谁主张谁举证”转由经营者负责。

  内江市工商局提醒,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超过6个月后,不再适用。

  消费者反悔权

  《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解读:新消法不仅将在司法层面进一步推动汽车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有助于工商、质检、消协等部门围绕新消法的精神形成合力,更加尽责地在行政执法和消费纠纷调解层面维护好消费者的权益。(实习记者 邱雨)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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