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9-12-03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南充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充某小额贷款公司”)与张某、李某(二人系夫妻关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因拒不交付车辆,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在重压之下,二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南充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张某、李某应偿还南充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2885.4元及利息、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8元。该判决生效后,二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对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有汽车一辆,遂作出责令其三日内交出车辆的执行裁定,并向张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张某并未将车辆交付至法院,且更换手机号码,下落不明。因张某拒不交付车辆,致使人民法院生效裁定无法执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执行法官遂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立案后,公安机关成功对张某实施抓捕。张某此时才认识到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严重性,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万元,并与申请执行人南充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虽然张某积极履行,但这只能作为其拒不执行裁定罪的量刑情节。张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在此,执行法官温馨提示各被执行人:对各种拒不执行行为,龙马潭区法院将用强用足用尽相关强制措施,严惩不贷!对自动投案者,本院将依法予以从宽处理。(陈术、龚鹏)
编辑:温华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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