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7-07-18
近日,由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砸车案,被告人李某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据了解,2014年6月24日, 被告人李某与冯某一起在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一朋友家吃饭,饭后玩牌过程中发生口角。当日17时许,李某邀约他人来此将冯的轿车前后挡风玻璃、车门玻璃、后视镜、左右前大灯、发动机盖等部位砸坏。经鉴定,被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22630元。
事后,两人就赔偿问题商量未果,直至2016年6月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于近日被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徐涛 黎磊 记者 岳东)
编辑:甘熙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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