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9-12-11
为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近期,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市应急管理局四部门联合印发了《泸州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泸市人社发〔2019〕19号)。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省上有关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政策。按《暂行办法》规定,我市将依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用于开展工伤保险预防工作的专项费用。
二是降低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率。工伤预防费用于我市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的宣传、培训项目,并优先用于工伤风险较大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三是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暂行办法》的实施标志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已由“事后补偿”到事前预防转变,必将进一步推动泸州市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更有效地保障工伤职工权益。(泸州市社保局工伤生育保险科)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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