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听网 发布时间:2019-12-16
记者从泸州市生态环境局获悉,为进一步强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法律责任,泸州市正在全市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逐步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形成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长效机制(下称《方案》)。
据了解,泸州市于2019年9月30日制定出台了《泸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自印发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该方案旨在破除生态环境保护“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
《方案》包括工作目标、适用范围、工作内容和保障措施四个部分,并重点对2019年和2020年目标任务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并结合机构改革,对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调整完善;针对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一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赔偿权利人”的情形,增加了“由市政府指定牵头部门”的规定。
此外,《方案》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等,并对生态环境损害的定义、以及何种情况下可能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了解释。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傅涌表示,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还将通过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报告制度等方式为该方案的试行保驾护航,并加强与法检机关的深度合作,促进方案的落地落实。
傅涌说,将加强与法院的协作,让其从审判机关角度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有力指导;建立“对积极参与磋商并及时履行赔偿协议的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可将其履行情况提供人民法院供定罪量刑参考”的工作机制。邀请检察机关参加赔偿案件磋商会议,检察机关对磋商不成的案件以支持起诉人身份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记者 秦添)
编辑:成欣
关注川南在线网微信公众号
长按或扫描二维码 ,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