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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溪:房屋租赁起纠纷 承租人造假拘15天罚1万

川南在线2010—2019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9-12-23

纳溪:房屋租赁起纠纷 承租人造假拘15天罚1万(图1)

  12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中,对提交虚假证据的被告韦某作出拘留15日、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情介绍

  2018年2月,韦某承租了袁某的门市,经营饮品、糕点,租期五年,前三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后两年租金为每月5500元。因韦某经营困难,双方协商后于2018年8月11日重新签订了《租房合同》,将门市租金从2018年6月降为每月4000元,并将租赁期限变更至2021年6月26日止。因韦某从2019年6月27日起未支付门市租金,袁某起诉要求解除与韦某签订的《租房合同》,并要求韦某腾退租赁门市、支付欠付租金,承担违约责任。

  诉讼中,韦某以双方《租房合同》约定,从2019年6月27日起至合同期满的租金用以抵扣其前期投入,袁某不再收取房租为由,要求驳回袁某的诉讼请求。

纳溪:房屋租赁起纠纷 承租人造假拘15天罚1万(图2)

  本是一起简单的租赁合同纠纷,在举证时却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原、被告提交的主要证据——《租房合同》内容竟然大相径庭,一份是每月租金4000元,每半年预交;一份是从2019年6月27日起出租人不再收取租金,用以折抵承租人前期投入。双方各执一词,究竟孰是孰非?证据无法认定,客观事实无法还原,法官如何下判?案件陷入焦灼。

  经法官释明,原告袁某申请对合同进行鉴定。最终,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两份《租房合同》的鉴定结论显示:两份《租房合同》上的印刷体字迹不是同一机具同时输出形成,原告提交的《租房合同》共4页与被告提交的第1、4页上的印刷字迹系同一机具同时印刷输出形成;而被告提交的《租房合同》第2、3页与另外6页不是同一机具同时印刷行成。

纳溪:房屋租赁起纠纷 承租人造假拘15天罚1万(图3)

纳溪:房屋租赁起纠纷 承租人造假拘15天罚1万(图4)

  根据鉴定结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提交合同的明显是利用该合同未加盖骑缝章,合同双方也未对合同进行签名确认,将涉及主要条款的第2、3页内容予以替换,伪造了案件的重要证据,用以证明其不予交纳房屋租金的抗辩主张。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强大的科技面前,被告韦某终究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点评:

  证据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直接影响裁判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及采信不仅仅考验法官的洞察力,同时要求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心怀敬畏。对当事人伪造证据,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提高诉讼参与人伪造证据的成本,既是处罚,亦是普法,有利于形成诚信守法的社会导向,捍卫司法权威,实现正本清源。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日常生活中构建社会机制、市场经济秩序的最根本原则,更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民法中的帝王法则。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在法院打官司、起诉讼,能否获胜的关键在于证据是否合法、确实、充分。该案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已进入法院司法体系的规制范围,而被告韦某居然在行使公平正义司法权的司法机关的郑重审视之下,堂而皇之提交伪造的证据以谋求不法利益,其行为十分恶劣,后果十分严重,不仅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威的明目张胆地蔑视和挑衅,恶意蒙蔽司法审查的真实性,扭曲司法的公平公正性。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必须对这种行为施以严厉制裁,以儆效尤。(何光秀 曹琳娜/文 刘佳/图)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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