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9-12-27
近年来,随着我国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因物品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毁损产生的纠纷呈现多发态势。泸州,作为川南地区在《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中唯一被列为国家二级物流园区布局城市,龙马潭区具有“水、公、铁、空”,享有“两港一城”的交通优势,正在积极实施“商贸物流”兴区战略。区法院妥善处理涉物流类商事纠纷,营造自贸区物流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法治环境。近日,我院公开开庭审理的陈元诉泸州韵达快递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系典型的涉物流纠纷案件。
2019年1月,陈元(原告)到泸州韵达快递有限公司(被告)邮寄快递物品,不料这次快递将寄件物品弄丢了。法庭上,原、被告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可:1、2019年1月17日,原告到被告处寄件。2、原告托寄的物品在被告揽收后遗失。双方的争议焦点如下:1、原告在被告处托寄的物品是否是其诉称遗失的NSP-60B人工耳蜗处理器及长导线传输线圈。2、被告是否履行了关于快递保价的告知义务,是否可以按照五倍寄费进行赔偿。3、原告诉称遗失物品的具体价值。调解过程中,法官就原、被告争议焦点及证据作细致分析释明。原告考虑到人工耳蜗处理器已实际使用的时间、使用寿命等因素,且自己对托寄贵重的物品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愿意作让步;被告未完全尽到保价告知义务及未妥善保管托寄物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遗失物品重置金额确定为30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10000元,被告负担20000元。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系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月17日办理寄件手续后形成了邮寄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提供快递服务的一方,负有妥善保管并将快件安全送达指定收件人的义务,被告将原告托寄物品遗失,应予以赔偿。原告在托寄物品时,被告未要求原告填写快递运单,就快递物品保价事项及免责事由也未尽到充分的告知、释明义务,因此被告不能按照其公司规定的以快递费的五倍进行赔偿,应以遗失物品的实际价值予以赔偿。
快递服务为现代生活带来便捷,但快递物品遗失、毁损屡见不鲜。快递公司在揽收托寄物品时,就贵重物品的保价事项及免责事由应尽到完全告知义务,对此可进行完善:1.要求寄件人明确告知所寄物品的准确名称,并出具价格票据,可拍照备存;2.揽收时检查托寄物品有无破损并拍照备存;3.以书面形式告知寄件人保价事项及免责事由,同时要向寄件人逐一释明具体的约定,并要求寄件人签字确认。
作为寄件人,应对自己托寄的物品引起重视。1.应做到诚信托寄,主动告知快递揽收人所寄物品的真实价格;2.托寄贵重物品应选择保价;3.托寄后及时查询跟踪快递物流信息,对物流节点存疑要引起警觉、重视,及时与快递公司反馈沟通。只有快递双方共同努力,自觉遵守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愉悦无忧地享受快递带来的便捷。(陈冠合 刘梅)
编辑:温华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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