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 发布时间:2017-08-04
备受自贡市民关注的刘某某巨额诈骗一案,经自流井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审理,已于近日作出一审宣判: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5个月、处罚金10万元,并责令刘某某退赔42名被骗者共计283万元。
据了解,刘某某现年56岁,小学文化,是住在自流井区的一名无业妇女。2012年1月至2015年2月期间,刘某某在自贡市自流井区和重庆等地,虚构朋友做生意、工程需要资金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向42人借款,并用后面的借款归还前面的利息。扣除归还的利息后,实际占有42人283万余元。
刘某某因无法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于2015年初逃匿。2016年3月8日,民警在辽宁省葫芦岛市一家招待所将刘某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李平 特约记者 吴明远)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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