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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存款5000万 自贡公司经理获刑七年

川南在线2010—2019华西城市读本  发布时间:2017-08-28

  8月25日,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2011年9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受何某某(另案处理)的指派,担任成都某公司自贡分公司经理,负责公司财务及日常工作。该公司以在社会上散发传单和老客户介绍新客户等方式进行宣传,通过购买公司素质体验教育学习卡及借款的名义,承诺固定支付月息2分等,向自贡地区609户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5314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按照何某某要求,将每月新增借款的85%用于开支当月退还的本金和支付的利息后,向总公司报送,每月新增借款的15%由被告人刘某某支配。2016年1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某公司自贡分公司经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王雪梦 记者陈章采)

编辑:甘熙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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