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7-08-30
泸州市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泸州市保留的村(社区)证明事项清单》(下称《清单》),对泸州市保留的14个村(社区)证明事项进行了明确,并对要求开具单位及用途作了规定。从9月1日起,泸州市级各部门、各区县和乡镇(街道)不得再要求村(社区)出具未纳入清单的证明。
泸州市保留的14个村(社区)证明事项包括:1、推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明;2、经济困难证明;3、收养登记中当事人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4、退役士兵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无工作单位证明;5、社区矫正的相关证明;6、亲属关系证明;7、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领取资格协查表;8、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9、农村承包经营权变更事项证明;10、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11、死亡证明;12、住所(经营场所)证明;13、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证明;14、存款人遗产继承关系证明。
据了解,泸州市村(社区)开具证明事项原则上只减不增,但对在泸州市以外的地区或省级部门办事过程中确实要求群众提供村(社区)证明,各区县、乡镇(街道)指导所在村(社区)本着便企利民和酌情合理的原则予以出具。按规定由市、区县、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提供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得要求村(社区)出具或配合出具。(完)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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