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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 泸县正式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工作

川南在线2010—2019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4-10-21

  从2014年10月1日起,泸县正式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城乡居民在一个保单年度内住院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累计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达0.7万元及其以上的,由大病保险按分段赔付标准给予赔付。分段赔付比例为: 0.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按50%赔付;2万元(含2万元)~5万元以下按60%赔付;5万元(含5万元)~10万元以下按70%赔付;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按80%赔付,上不封顶。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实施,有效缓解了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发生,切实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政策的实施更加利民惠民。(张莉)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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