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晚报 发布时间:2014-11-25
近日,记者从宜宾市民政局获悉,从10月1日起,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900元/人·年,统一上调至2300元/人·年。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水平,让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市政府决定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近期宜宾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900元/人·年统一上调至2300元/人·年,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据悉,此次调标工作是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为确保农村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并随居民人均消费水平的提高而有所提高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将起到重要作用。《通知》要求各县(区)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在准确核实农村困难群众家庭收入状况和困难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认真做好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核工作。标准提高后,要严格按标施保,妥善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2005年,宜宾在全市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低保标准从2005年的500元/人·年,经历8次调标,2014年达到2300元/人·年。截至今年10月底,全市农村低保对象共有154199人,累计发放农村低保资金1.8亿余元。(记者 叶晓姝 实习生 曾粢)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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