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5-09-16
笔者从泸州市公安局获悉,近日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对叙永县马岭镇曾某某“不如实提供身份信息”,依据《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曾某某处以200元罚款。
8月5日9时许,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新乐派出所民警对泸州市纳溪区凯德顺修理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厂一从业人员未向派出所和村民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信息,随即派出所民警向该从业人员告知《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并责令其改正。8月11日,新乐派出所民警再次对该修理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从业人员仍未向派出所和村民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民警根据《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不如实提供身份信息”的曾某某处以200元罚款。(鄢德良)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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