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5-09-30

9月29日上午,“全市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工作会”在泸州市政府召开,来自市委政法委、综治办、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县(区)副县长、公安局长、治安大队长等50多人参加了会议。泸州市副市长、公安局长封安在会上作重要讲话。
据悉,自2014年10月1日省政府出台施行《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以来,全市规划了2400个流动人员管理网格,招录从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事业编制人员21名,设立了流动人口申报站点7000多个,已申报登记流动人口17万多人,通过 “流动人口信息申报点”申报信息13000多条。会议要求,下一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资源有效整合”的原则,加大对流动人口信息申报工作的培训,加大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政策的宣传,加大对不按规定申报流动人口信息责任主体的处罚,加大与综治办的联系,共同管好、用好网格管理员,加大对流动人口信息申报登记工作的督导考核,进一步提升“以房管人”水平。
封安副市长强调指出,切实做好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全面掌握流动人口底数及状况,进一步推动全市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是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市级相关单位务必认真领会,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从三个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贯彻落实。一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二要部门联动、突出重点,大力提升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社会化水平。三要加强领导、强化保障,确保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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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及居住证有关热点问题的解答
一、流动人口是指哪些人员?流动人口信息包含哪些内容?
《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流动人口信息是指流动人口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在流入地的从业信息和居住信息。
二、同一城市跨区居住的人员是否纳入流动人口信息登记?
跨区居住的人员应当纳入登记,但在具体执行中,我市根据便民需要和方便管理的实际,对于在中心城区的区与区之间流动的人员不纳入流动人口信息登记。
三、本地居民在凌晨两点后在娱乐场所、网吧、酒吧、茶楼、影剧院、洗浴场所等滞留的人员是否需要登记?
《办法》第九条规定,此类人员需要进行登记。在具体解释中,明确信息登记申报的主体是娱乐场所、网吧等经营业主,凌晨两点后在这些场所消费或滞留人员有提供真实个人信息的义务;场所经营业主应当明确告知凌晨两点后仍在场所内消费或滞留人员需要提供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经多次宣传解释无效的情况下,可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四、日常(含节假日)外地人员探亲访友、游玩,并在亲朋好友处住宿的是否需要登记?
《办法》要求对所有流动人口异地居住进行信息登记,在具体执行中考虑人性化的要求,对到具有本地户籍的人员家中探亲访友居住的,可不申报信息。
五、流动人口工作由谁组织?由谁牵头实施?
《办法》第九条规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等工作;由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六、流动人口申报主体包括哪些?
单位和场所、出租房屋业主、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用工单位、娱乐场所和网吧等服务性营业性场所、物业服务等六类主体。
七、用工单位怎样申报流动人口信息?
《办法》第八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如实登记聘用的流动人口信息,并在聘用或解除聘用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八、出租房业主及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怎样申报流动人口信息?
《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如实登记承租人及同住人的个人信息,并在出租或终止出租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在签订或解除租赁合同后24小时内将房屋承租人信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九、医疗机构、救助机构、寺观教堂等单位、场所留宿流动人口的怎样申报?
《办法》第六条规定,医疗机构、救助机构、寺观教堂等单位、场所留宿流动人口的,应当如实登记留宿人员个人信息,并在登记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十、临时住宿的怎样申报流动人口信息?
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受聘时进行登记;在救助机构住宿的,由救助机构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其他留宿单位或者个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并在登记后的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十一、哪些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流动人口信息?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交通运输、金融服务、通讯运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应当掌握本行业内流动人口状况收集流动人口信息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十二、流动人口个人怎样申报?有那些申报方式?
《办法》第四条规定,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提供和申报可以采取书面、网络、传真等方式。个人申报有网站申报(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系统)、手机APP申报、微信申报、短信申报等方式。
十三、大中专院校、驻泸部队官兵是否申报流动人口信息?
《办法》第十条规定,大中专院校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驻泸部队官兵不登记、申报流动人口信息,但非现役军人(如军人家属等)需申报流动人口信息。
十四、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条件?居住证登记内容包含哪些?
《泸州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居住办法》)第二条规定,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且居住期满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办法》第九条规定,居住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和居住证、签发机关、签发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十五、如何申办居住证?是否收费?
《居住办法》第七条规定,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所在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或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作并发放居住证。《居住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证、到期换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实行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重新申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十六、居住证信息发生变更怎么办?如何换领、补办居住证?
《居住办法》第十条规定,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等主项信息发生变更影响使用功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到现居住地受理机构换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工作单位、政治面貌、婚育状况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到现居住地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居住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居住证有效期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受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十七、居住证是否需要签注,签注时效怎样规定的?
《居住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未办理签注手续的,自动终止使用功能。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十八、居住证持有者享有那些市民化待遇?
《居住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一)免费接受义务教育;(二)平等享有劳动就业权利;(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四)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五)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七)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八)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居住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二)机动车登记;(三)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四)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五)办理生育服务证;(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鄢德良)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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