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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再扩围

川南在线2010—2019华西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5-10-15

  小微企业减税力度加码,年应纳税所得额从20万提高到30万。华西城市读本记者昨日从泸州市国税局获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再扩大,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提高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内,覆盖了所有小型微利企业。

  减税一年可少缴税两三万元

  “此次‘减半征收标准’调整,主要惠及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3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泸州市国税局所得税科科长熊宏宇介绍,这些小微企业原本按照20%的优惠税率征税,本月起税率减半按10%征收,比一般企业25%的所得税率低15个百分点,这意味着,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3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每年可少缴税2万—3万元。

熊宏宇以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的小微企业为例介绍,调整前每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30万元×20%=6万元;调整后,每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30万元×10%=3万元。“根据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应符合的一个条件是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内。也就是说,这一次的扩围实际上覆盖了所有的小型微利企业。”熊宏宇说。

  备案自行申报便可享受优惠

  据介绍,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任何手续,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此次调整是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让积极财政政策更大发力,为创业创新减负。”记者从泸州市国税局所得税科了解到,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新老政策衔接阶段,小微企业今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仍按照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0月1日之后的则按照减半(即10%)征税。而今年10月1日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没有新老政策衔接问题,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王正元)

编辑:雷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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