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5-11-02
近日,富顺法院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而裁定对财产保全案的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80万元的财物予以查封、冻结。据悉,这是富顺法院首次依据由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而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
近日,富顺法院受理了申请人昆明某工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尹某、李某财产一案,申请人向富顺法院申请保全二被申请人价值80万元的财物。申请人为了能给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出担保,其便向保险公司购买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同时,保险公司向富顺法院出具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和保函。保函明确规定,如申请人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向被申请人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且被申请人可以凭法院判决向保险公司直接索赔。
收到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和保函后,富顺法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险公司愿意为本案提供担保,保全风险可控,符合法律规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裁定对二被申请人价值80万元的财物采取了保全措施。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既能降低保全工作风险,又能为情况紧急、缺乏担保物、资金比较紧张的保全申请人拓宽保全担保渠道,切实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诉讼保全形式的推广和破解“执行难”开辟了新路径。(刘波)
编辑: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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