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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40余万 宜宾一房产公司经理被批捕

川南在线2010—2019四川在线宜宾频道  发布时间:2015-11-09

  11月2日,宜宾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批准逮捕。

  据介绍,犯罪嫌疑人杨某,曾经在宜宾某房地产公司任副经理,平时花钱大手大脚,虽然其收入不错,却还是欠下不少债务。

  2011年4月,犯罪嫌疑人杨某受公司安排在长宁县城搞房地产开发,杨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分别将刘某、张某、黄某交来的首付购房款共31.32万元挪用。2014年4月,杨某与另一房产公司签订协议出租场地,收取另一公司保证金10万元,杨某也予以挪用,并未交回公司。犯罪嫌疑人杨某将挪用资金用来还债和挥霍。

  2015年4月27日,宜宾某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到公安局报案, 5月28日,长宁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杨某立案侦查,6月4日,对其取保候审。然而,不到半年,杨某因醉酒驾驶被成都市公安局立案。

  2015年9月29日,长宁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杨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将其刑事拘留。近日,长宁县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批准逮捕,目前,对于杨某涉嫌挪用资金罪的起诉正在进一步整理过程中。(张元柏)

编辑: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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