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8-03-13
2016年,被执行人周某无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载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上乘客徐某受伤。此后,周某被法院判决承担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320元。周某拒不支付该笔费用,反而觉得自己受了委屈,法院“冤枉”了好人。

2月24日,春节刚过,龙马潭区法院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徐某一同来到被执行人周某家中,倾听被执行人徐某的“冤情”,组织双方和解。经了解,周某觉得徐某主动请求搭车,自己出于好心,没有收取徐某车费,出了事故还被判自己承担责任,着实“冤枉”。
执行法官了解案情后,逐一向周某讲解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让周某认识到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的严重法律后果,意识到即使出于好心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情理上,申请人徐某认可周某出于质淳朴的乡村邻里关系而好心搭载自己,没有收取费用,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自己受伤,善良的初心却造成了谁都不想见到的坏后果,影响了双方友善的邻里关系。

最终,执行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再一次对被执行人周某作了判后释疑工作,使其最终认可判决,不再觉得自己“冤”,也从情理上劝导双方当事人,珍重双方友善、淳朴的乡村邻里关系。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终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周某当场支付申请执行人徐某2200元,两位老人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不要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也不能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否则将会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同时,也不要搭乘不符合载客要求的车辆,请选择正规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出行,保障自身安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熊涛)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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