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8-04-13
2016年5月被宜宾市翠屏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的郑某某盗窃一案,历经公、检、法近两年时间的斗智斗勇,近日终于落下法槌。司法机关认定郑某某盗窃罪罪名成立,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据检察机关介绍,该男子受到重判在宜宾最近五年来还属首次。
郑某某,男,现年30岁,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人。2006年因盗窃被判入狱,2010年再次因盗窃和诬告陷害被判入狱。出狱后不思悔改,仍不务正业、吸毒,终再陷囹圄。
2016年2月,郑某某利用其在保险公司的工作之便骗取了胡某某的部分账号甚至密码等个人相关信息,先通过拨打10086将胡某某电话号码进行挂失,随后在网上将胡某某支付宝、财付通等账号所绑定的电话号码修改为自己使用的电话号码,又经反复试探破解了胡某某的支付密码。最后,郑某某使用胡某某的京东账户支付6488元购买苹果手机一部(后被事主及时发现追回)。
2016年3月,郑某某在宜宾市南岸一小区门岗获得事主赵某某的身份证后,先打电话给赵某某以发生保险意外方便通知为由套取五个验证电话号码,后在江北一移动营业厅将赵某某的电话停机,并用赵某某身份证补办了手机电话卡。然后,郑某某通过补办的手机电话卡将被害人网银账户预留手机号更改为自己的电话号码,又以手机验证码的方式获取了赵某某的QQ支付密码,最后通过QQ支付方式将赵某某网银所绑定的银行卡内的49500元人民币转走供其吸毒等挥霍一空。
尽管郑某某到案后百般抵赖、谎话连篇,否认作案电话卡和银行卡系自己使用(均非其本人名字办理),不惜将盗窃事实推给“朋友”等等,但经公检法互相配合、认真核实,提交了大量的言词证据、银行和网上交易资料、并请到证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最终以充分的证据、严密的逻辑认定其盗窃犯罪,并因有盗窃、诬告陷害前科,被从重判决。
翠屏区检察院有关人员分析,郑某某盗窃一案,再次提醒市民:一是要妥善保管好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各类网上账号等,以防公民相关信息泄露,给违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二是设置支付宝、银行卡、邮箱等各种账号的密码不要过于简单或者完全相同,起不到保密的作用。如郑某某在试探胡某某的天猫账户时,以每笔消费1分钱的方式,经过48次试探后破解了密码;三是一旦发现异常,及时采取修改密码、报警等相应措施。如胡某某及时修改了支付宝、华为、百度账号绑定邮箱等,同时立即向京东客服举报投诉,追回了被盗买的手机、停止了另一部手机的交易,有效避免了损失。(李林 记者 杨万洪)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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