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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纳溪:无偿帮工致伤残 主人赔偿5万多

川南在线2010—2019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6-01-25

  义务帮工却意外受伤致残,被帮顾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堂弟为堂兄义务帮工致眼睛受伤的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帮工堂兄于某某赔偿堂弟于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5万余元。

  案情回放:义务帮工致眼晴伤残

  2015年2月4日,家住泸州市纳溪区渠坝镇上的于某某为女儿做20岁生日,堂弟于某及其邻居王某作为亲属和邻里,主动前往无偿帮工。

  当天,受堂兄于某某的安排,堂弟于某和邻居王某等人共同帮助主人将在镇上打整好的鸡鸭猪肉等,用王某的摩托车装运到庆生日餐馆。但不幸的是,于某和王某在将打整好的鸡鸭猪肉等共同捆绑装上摩托车的过程中,由于摩托车捆绑货物的橡皮筋松脱,橡皮筋上的铁钩将堂弟于某右眼钩伤。后虽经于某某、王某等即时送往渠坝、纳溪、泸州、重庆、昆明、成都等地治疗,花去医疗费近2万元,但还是留下因外伤所致白内障的十级伤残。堂弟于某因伤致残造成的医疗、误工、护理和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计9万余元。

  随后,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堂弟于某向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堂兄于某某和一同参与捆绑货物的邻居王某按责任划分比例赔偿各项损失约5.5万余元和1.8万余元。

  法院审理:意外受伤当获赔偿

  2016年1月15日,于某向纳溪区人民法院就因义务帮堂兄导致自己眼睛留下白内障的十级伤残赔偿纠纷案进行开庭审理。

  纳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提供劳务者受损害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接收劳务者承担赔偿责任,提供劳务者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于某某作为雇主,为其女儿做生贺喜,安排于某、王某帮工装运货物,应属接受劳务的一方当事人。与于某一起帮工的王某虽也是无偿,但作为摩托车的所有人,捆绑货物安全运行是其义务,也可视为接受劳务的当事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某作为帮工,在提供劳务帮工的过程中,作为具有民事能力的成人,也存在忽视安全过失之过错。

  随后,主审法官结合其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由顾主堂兄于某某承担60%责任赔偿55217元,王某承担20%责任赔偿18406元,于某自行承担20%责任18406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法官点评:(泸州市纳溪区法官林万泉)

  在农村中,义务帮工作为一种善良风俗普遍存在,但是帮工者在帮工过程中受伤时,在赔偿责任的承担上,往往引起较大的争议。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帮工顾主在帮工活动中受益,对帮工者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帮工者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顾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义务帮工活动中,被帮顾主应对帮工活动实施的场所、帮工者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防范帮工活动可能造成的安全风险,否则,造成帮工人受伤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还提醒又到岁末年初、亲友团聚之际,红白喜事,婚丧嫁娶,做生请客之时,主人和帮工者都要谨慎行事,提高安全意识,避免不安全的事件发生。(周超文 李韵 吴威)

编辑:马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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