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地区综合性网络门户

张显富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川南在线2010—2019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18-04-16

张显富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川16刑初8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显富,男,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捕前系四川省泸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住泸州市江阳区。2015年2月15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月2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建民,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雪松,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显富犯受贿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广安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某1、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显富及其辩护人徐建民、罗雪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显富自1997年以来,先后利用其担任宜宾县县长、宜宾县委书记、宜宾市委常委兼政法委书记、泸州市委常委兼政法委书记、泸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市公安局局长以及泸州市酒类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副组长等职务便利,收受任职辖区内企业、商人及下属工作人员送与的人民币现金共计340万元、美元现金2万元(折合人民币12万元)、15%干股(价值150万元)、代付购房欠款300万元、住房一套(时值75187元)、门市两个(时值460599元)、金条200克(折合人民币6万元),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合计8615786元,并为上述人员在项目承建、款项拨付、工作调动及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张显富收受泸州兴利某投资有限公司15%干股(价值150万元)

  2012年初,泸州市公安局启动机动车社会化考场项目(下称”纳溪考场”)。张显富利用其泸州市副市长兼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开发商王某1、钟某2、刘某1顺利承建该项目提供帮助,后王、钟、刘某3将泸州兴利某投资有限公司15%的股份(价值150万元)送给张显富以示感谢(该股份由刘某1以其个人名义代持,张显富未实际出资也不参与经营管理),言明按持股比分红。2014年7月,王某1向张显富通报了项目盈利情况和拟将盈利用于生产再投入的决定,张亦表示同意。截止2014年11月30日,张显富应分利润1194615.67元。

  二、被告人张显富收受”恒利山水”房产项目开发商王某1、刘某2为其支付的购房欠款300万元

  2009年5月,开发商王某1、刘某2、郭某春共同开发”恒利山水”房地产项目,其中修建18套别墅,三名股东各负责处理6套。同年6月,张显富以外侄冯某2的名义为自己预购别墅一套(第22号别墅),缴纳首付款150万元。别墅竣工后,开发商最后确定每套别墅价格为450万元,经多次催要购房欠款,张显富一直未缴付。2014年7月,为感谢张显富曾经的关照,王某1、刘某2二人沟通后,明确表示各帮张显富承担150万元的购房余款,张显富表示同意,之后也未主动支付购房余款300万元,王、刘某4也未再催交。三名股东决算时,对张显富的300万元应收债权记在了王某1名下。截止案发,该别墅尚未签订书面合同、未办理产权证、也未装修入住,张显富亦未缴纳购房余款300万元。

  三、被告人张显富收受宜宾县通达建设公司总经理聂某所送现金52万元和价值75187元住房一套

  1.1998年,张显富利用担任宜宾县县长的职务便利,为宜宾县通达建设公司承建宜宾县翠柏大道项目提供帮助,1998年8月至1999年1月,先后六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聂某以感谢为名送与的现金共计21万元。

  2.2000年,张显富利用担任宜宾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宜宾县通达建设公司承建宜宾县金沙广场项目提供帮助,2000年8月至2001年12月,先后八次收受聂某以感谢为名送与的现金共计31万元。

  3.1999年7月,宜宾县通达建设公司承建宜宾县国土部门职工住宿楼,聂某为了感谢张显富的关照和希望今后能继续得到关照,承诺送给张显富职工住房一套,张表示同意,并授意聂某将房屋产权办在其外侄熊某2名下。2000年上半年,聂某将办好的房屋产权证、虚假收款收据等交给了张显富。经评估,该房屋当时价值75187元。

  四、被告人张显富收受成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程某所送价值460599元的门市两个

  1999年10月,张显富利用担任宜宾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成中房地产公司承建金沙江大厦项目提供帮助。2002年12月,该公司董事长程某送给张显富两个门市(共计87.45㎡,当时价值460599元),产权证以张显富妻嫂王某3的名义办理。截至2014年12月,门市租金收入共计76.8万元。

  五、被告人张显富收受宜宾万泰公司董事长熊某1所送现金56万元

  1997年至2004年,张显富利用先后担任宜宾县县长、县委书记、宜宾市委常委兼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宜宾万泰公司上市的相关事宜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熊某1送与的现金共计16万元。2006年,省纪委对张显富进行调查,张将收受熊某1的16万元上交给省纪委。2007年上半年,熊某1以”弥补”为名,又送给张显富现金40万元。

  六、被告人张显富收受商人钟某2所送现金26万元

  2008年春节至10月,张显富利用担任泸州市副市长兼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开发商钟某2承建泸州市公安局科技信息大楼项目提供帮助,先后五次收受钟某2送与的现金共计26万元。2009年2月,泸州市纪委调查该项目招投标问题,张因害怕事情败露退给钟26万元,并让钟按照其虚假表述出具了收条。

  七、被告人张显富收受商人赵某1所送现金22万元和200克金条一根

  1.2008年奥运会期间,赵某1的菲斯特通讯公司因擅自使用奥运标志作广告被泸州市工商局江阳区分局查处,通过时任副市长张显富的协调,该公司仅被罚款5万元。赵某1为表示感谢,送给张显富现金10万元。

  2.2012年下半年,赵某1为感谢张显富在其经营的车辆鉴定业务上给予的关照,送给张200克金条一根。此外,赵某1为了得到张显富的关照,还多次送给张现金共计12万元。

  八、被告人张显富收受鑫福集团公司董事长赖某1所送现金20万元

  2008年春节期间,赖某1为其经营的煤矿产业能够得到时任副市长张显富的关照,同时希望张显富关照当时在公安系统工作的弟弟赖某2,送给张显富现金20万元。

  九、被告人张显富收受宜宾中泽集团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邓某所送现金5万元

  2000年,邓某为了在宜宾县从事房地产开发,希望得到时任县委书记张显富的关照,送给张现金5万元。随后,张显富在邓某开发的育才小区、柏溪花园等项目的征地拆迁、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了关照。

  十、被告人张显富收受宜宾县客运站项目承建商文某所送现金5万元

  2001年底,文某为其承建的宜宾县客运站项目得到时任县委书记张显富的关照,送给张现金5万元。

  十一、被告人张显富收受泸州华明酒业集团董事长余某所送现金45万元

  1.2010年,余保成为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协警李某1解决正式编制一事,请求张显富给予关照,通过冯某2转送给张显富现金15万元。事后,张显富为李某1协调解决了正式编制问题。

  2.2011年,余保成为时任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局长黄某2调任江某区分局局长一事,请求张显富关照,通过冯某2转送给张显富现金20万元。因江某区分局局长之职另有安排,2013年6月,张显富主持召开泸州市公安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将黄智华调任泸县公安局局长。

  3.2011年底,张显富女儿结婚,余某在外地未能参加婚礼。余某得知此事后,为能得到当时分管酒业副市长张显富的关照,以补送贺礼为名,通过冯某2转送给张显富现金10万元。

  十二、被告人张显富收受泸州三溪酒类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2所送人民币6万元及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2万元)

  1.2012年6月,时任泸州市公安局江某区分局副局长朱某3按组织程序被推选为该局政委人选。因泸县公安局政委之职空缺,泸州市公安局拟将朱灵调任泸县公安局政委。朱某3为留任江某区分局,请周某2出面请求张显富关照,周某2找到冯某2,请冯某2向张显富转达朱某3的请求并转送给张2万美元。冯某2将周某2的请求和2万美元转达给张显富后,朱某3于2012年7月被任命为江某区分局政委。

  2.2010年至2012年,张显富先后三次收受周某2以”拜年”为名送与的现金各2万元,三年共计6万元。

  十三、被告人张显富收受泸州泸牌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1所送现金9万元

  2008年至2011年、2013年每年春节期间,唐某1为得到时任副市长张显富的关照,先后五次以”拜年”为名送给张显富现金共计9万元。

  十四、被告人张显富收受泸州市联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彭某1所送现金10万元

  2012年至2013年,彭某1为得到时任副市长张显富的关照,先后两次送给张现金共计10万元。2014年上半年,张显富担心被组织查处,安排冯某2退给彭某15万元。

  十五、被告人张显富收受泸州玉蝉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钟某1所送现金7万元

  2011年至2014年春节期间,钟某1为得到时任副市长张显富的关照,先后四次送给张现金共计7万元。2014年7月,张显富担心被组织查处,安排冯某2退给钟某14万元。

  十六、被告人张显富收受合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原大队长赖某2所送现金22万元

  1.2010年,赖某2从泸州市合江县交警大队调任合江县镇长后,与他人合伙承包了泸州市公安局食堂。为获得时任副市长兼市公安局局长张显富在食堂经营、款项拨付等方面的关照,赖某2分三次送给张显富现金共计14万元。

  2.2008年至2010年,赖某2为获得和感谢张显富对其工作的关照,先后多次分别以”拜年””庆生日”和给张显富女儿结婚送贺礼等名义,送给张显富现金共计8万元。

  十七、被告人张显富收受泸州市公安局江某区分局局长汪某所送现金19万元

  1.2010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期间,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政委汪某为感谢时任副市长兼市公安局局长张显富对其关照,并希望得到张显富提拔,先后以”拜年”为名送给张显富现金各3万元,共计9万元。

  2.2012年5月,汪某被任命为泸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江某区副区长、江某区公安分局局长。当年7月,汪某为感谢关照,送给张显富现金10万元。

  2014年3月,张显富担心被组织查处,退给汪某现金10万元。

  十八、被告人张显富收受泸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罗某2所送现金10万元

  2012年上半年,时任泸州市公安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罗某2为调任该局治安支队支队长之职,请求时任副市长兼市公安局局长张显富给予关照。当年下半年,在张显富的关照下,罗某2被任命为该局治安支队长。同年8月,张显富收受罗某2以感谢为名送与的现金10万元。

  2014年上半年,张显富担心被组织查处,退给罗某2现金10万元。

  十九、被告人张显富收受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舒某所送现金7万元

  1.2008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期间,舒某为感谢时任副市长兼市公安局局长张显富对其的关照,先后以”拜年”为名送给张显富现金各6000元,五年共计3万元。

  2.2012年初,时任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舒某希望被提拔为支队长,请求张显富给予关照,张显富在推荐和考察过程中给予舒某支持。当年10月,舒某被提拔为交警支队长后,以感谢为名送给张显富现金4万元。

  2014年初,张显富担心被组织查处,退给舒某现金4万元。

  二十、被告人张显富收受泸州市公安局江某区分局副局长周某1所送现金5万元

  2011年底,时任江某区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周某1为得到提拔,通过张显富妻子熊某3送给张现金5万元。熊某3将此事告知张显富后,张显富给相关人员打招呼,周某1于2012年底被提拔为江某区分局副局长。
2014年3月,张显富担心被组织查处,退给周某1现金5万元。

  二十一、被告人张显富收受泸州市公安局装财处处长夏某所送现金4万元

  2009年春节前,时任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副局长夏某为调回市公安局工作,经朋友赵某1引荐到张显富家中,请求时任副市长兼市公安局局长张显富给予关照。张显富表示同意并收受夏某以”拜年”为名送与的现金4万元。后经张显富关照,夏某调任泸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兼泸州市保安服务公司总经理。

  二十二、被告人张显富收受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原副局长杨某13万元

  2010年,时任纳溪区分局副局长杨某1为调至龙马潭区分局任职,通过冯某2送给张显富现金3万元,请求张显富给予关照。2011年3月,在张显富的关照下,杨某1调任龙马潭区分局副局长。

  二十三、被告人张显富收受个体老板易某5万元

  2012年,张显富利用担任泸州市副市长兼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泸州电力安装老板易某承建金州小区电力安装工程提供帮助,收受易某送与的现金5万元。

  2014年5月,张显富担心被组织查处,退给易某现金5万元。

  二十四、被告人张显富收受四川安谱自动灭火装置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代某2万元

  2011年,张显富利用担任泸州市副市长兼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四川安谱自动灭火装置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代某的请托,为江某区公安分局原副局长晏某职务晋升提供帮助,收受代某送与的现金2万元。2012年11月,在张显富关照下,晏某被任命为泸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政委。

  张显富收受的上述财物,部分用于家庭开支,其余用于投资牟利。案发前,张显富主动向泸州市公安局纪委上缴违纪款项15.33万元;案发后,向纪委和检察机关退出违纪违法款项及孳息共计人民币1182.135万元、黄金7块、港币32万元、美元5.8032万元。

  张显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张显富的任职文件、相关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工程项目资料、行贿人职务调整或晋升文件等书证,证人王某1、刘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显富的供述和辩解等。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张显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8615786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显富到案后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显富的辩护意见是,1、事实方面。(1)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笔事实指控自己收受兴利某投资有限公司15%干股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当时只有王某1口头说给自己股权,没给自己任何资料,自己对项目的经营情况也不知情,也不知道他们是否真的给了自己股份。(2)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笔即指控自己收受”恒利山水”房产项目开发商王某1、刘某2为自己支付的购房欠款300万元存在问题。在确定购买时是以侄儿冯某2的名义购买的,当时说只拿成本价。开发商通知冯某2交纳余款自己也不知情,自己也没有说过要他人来承担房款,后来将欠款记在王某1名下,但记在王某1名下的欠款不止自己一个人。目前自己未与开发商签订书面购买合同,未办理产权证。(3)起诉书指控的第四笔即指控自己收受程某门市两个(时值460599元)的价值有异议,自己在与开发商签合同时是按照每平方米3000元的价格签订的,价值19万多元,附近门市也买成3000元一平方米。现在评估为40多万元与原来的价值不符,应当按照原来合同签订的价格来计算金额。(4)起诉书指控的第11笔收受余某15万元、20万元共计35万元不属实。因为当时这两笔款退给了余某的。(5)自己在案发前向组织缴纳和退还当事人共计100.3万元不应计入受贿金额,自己缴款或退款时并未受到追查,相关人员也没有受到追查,根据两高的解释,应将该款予以扣除。2、量刑方面。(1)自己有自首情节,有纪委的函件证实自己到案情况。(2)自己有立功表现,在纪委期间检举4人的违法犯罪事实。(3)自己全额退清违法违纪款项1740.3万元。(4)自己主观恶性小,长期拒收,主动上缴单位或退还个人,未给社会、国家造成损失。

  辩护人徐建民、罗雪松的辩护意见是,(一)受贿金额方面的意见。1、指控张显富收受兴利某公司15%的干股150万元的证据不足。一是证实该笔指控的证据只有王某1、钟某2、刘某1的证言和张显富的供述等言词证据。二是王某1、钟某2、刘某1等人证实张显富对送干股表示同意系对张显富未表态的主观推测,将张显富未表态视为默认。三是股权没有转让,也未分红,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无法确认受贿金额。四是张显富没有刻意扰乱公平竞争而帮王某1等人谋取利益。2、”恒利山水”房产项目开发商王某1、刘某2为张显富垫付房款300万元的行为系张显富与房产开发商之间的民事行为,张显富的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将该300万元从张显富的受贿金额中予以扣除。一是就该300万元而言,王某1、刘某2并无请托事项。二是证人朱某1、宋某、冯某2证实2014年10月恒利山水项目部还在向冯某2催缴欠款,冯某2因对450万元价格是怎么组成有异议而未交纳欠款。三是无任何证据显示张显富有明确表示过不交欠款。3、张显富在案发前主动向组织上交和退还给行贿人的款项共计100.3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其中2006年主动向省纪委上交收受的熊某1拜年红包16万元,省纪委当时已经做了不处分决定,这次省纪委移交的线索也没有这16万元。4、公诉机关指控的收受熊某1、赵某1、赖某1、余某等12人的133万元系礼金,无具体的请托事项,不构成权钱交易,不能认定为受贿金额。5、收受程某的两个门市的价值应当认定为261120元,高出的199479元应当扣除。6、余某通过冯某2送给张显富的30万元,有证据显示张显富并未收取,冯某2予以了及时退还。综上6点意见,张显富的受贿金额应当认定为123.3307万元。(二)量刑情节方面。1、张显富有自首情节。2、张显富有立功情节。3、张显富退清全部赃款。4、被告人张显富愿意积极委托家属筹集并缴纳罚金。5、被告人张显富主观恶性小,长期拒收推辞,主动上交组织和归还个人,没有造成损失和带来社会危害。6、被告人张显富积极配合办案,如实供述,认罪服法,真诚悔罪。
二辩护人庭审时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证实张显富委托王某1代售受贿别墅后向四川省纪委交纳450万元的证据有:(1)四川省纪委出具的2016年1月8日朱某2代张显富向四川省纪委交纳违纪款450万元的票据。(2)证人朱某2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自己系泸州恒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王某1的合伙人,自己受公司委托处理”恒利山水”别墅,将原售于张显富的别墅转让给了周某3,自己收到周某3的丈夫孔润泽通过转账方式转来的购房款以及周某3现金支付的购房余款共计450万元后,通过转账方式上交给了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纪委出具了票据。(3)孔润泽向朱某2转账支付购房款的相关票据。(4)周丽娟与泸州恒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就江阳区榆景路6号22号楼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证实宋某代表”恒利山水”项目部向冯某2多次催款的证据有:(1)证人杨某2、杨某3的证言证实2014年国庆节后王某1的姐姐向冯某2催交别墅欠款的情况。(2)证人宋某出具的催款情况说明证实自己曾多次向冯某2催交欠款,2014年9月至10月及以后还多次向冯某2催交欠款。3、中国工商银行的资金汇划凭证载明,泸州窖香泡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泸州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划款30万元。辩护人以此票据证实张显富已向余某退款30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显富自1997年以来,先后利用其担任宜宾县县长、宜宾县委书记、宜宾市委常委兼政法委书记、泸州市委常委兼政法委书记、泸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市公安局局长以及泸州市酒类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副组长等职务便利,收受任职辖区内企业、商人及下属工作人员送与的人民币现金共计340万元、美元现金2万元(折合人民币12万元)、15%干股(价值150万元)、代付购房欠款300万元、住房一套(时值75187元)、门市两个(时值460599元)、金条200克(折合人民币6万元),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合计8615786元,并为上述人员在项目承建、款项拨付、工作调动及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和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张显富收受泸州兴利某投资有限公司15%干股(价值150万元)的事实和证据

  2012年初,泸州市公安局启动机动车社会化考场项目(下称”纳溪考场”)。张显富利用其泸州市副市长兼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开发商王某1、钟某2、刘某1顺利承建该项目提供帮助,后王、钟、刘某3将泸州兴利某投资有限公司15%的股份(价值150万元)送给张显富以示感谢(该股份由刘某1以其个人名义为张显富代持,张显富未实际出资也不参与经营管理),言明按持股比例分红。2014年7月,王某1向张显富通报了项目盈利情况和拟将盈利用于生产再投入的决定,张显富表示同意。截止2014年11月30日,张显富应分利润1194615.67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显富的供述

  我在泸州市任副市公安局局长期间,王某1、刘某1、钟某2等人在纳溪社会化考场项目中找我帮过忙,在我的关照下,王某1等人顺利取得了该项目。事后,王某1、刘某1、钟某2等人成立了兴利某公司来专门经营纳溪社会化考场,为了对我表示感谢,他们三人送给我纳溪社会化考场项目15%的股份。具体如下:

  王某1、刘某1、钟某2三人平时和我的私人关系都很好。大约2012年的时候,王某1和钟某2找到我,王某1对我说,他有一块40亩的地,想用这块地和钟某2一起做社会化考场项目。王某1说是他们自己来经营,并说希望我能够帮忙,到时候他们知道怎么感谢我。我想了想就同意了,同时给他们说必须要先去了解这个项目是否能赚钱。后来王某1和钟某2就去咨询了相关部门,还去南充等地考察了社会化考场的情况。不久,王某1和钟某2告诉我,他们去考察了,这个项目很赚钱,他们要做这个项目,还说刘某1也要和他们一起做这个项目。我说这个项目是可以,但到底采取什么方式来搞还要好好想一下,毕竟交警支队确定的是泸州老窖公司和泸州市公交公司来经营。有一次我和刘某1、王某1等人一起吃饭,我问刘某1是不是也要参与投资纳溪社会化考场,刘某1说是的,我就说,社会上的人都知道我们几个人关系好,如果让你们出面来经营,影响不太好,刘某1说,到时候在形式上还是走正规程序,只要我从中帮忙,应该没得问题。

  后来不知什么原因泸州老窖公司主动退出投资,泸州市公交公司也因为被举报而失去经营资格。我就想让市公安局下属的保安公司作为业主,找投资企业来合作经营该项目,市保安公司因为是公安局下属单位,我容易操作,这样王某1他们也容易中标。于是,我就让钟某2和王某1他们去找泸州市保安公司的经理夏某,让他们商量具体操作办法。同时我给夏某说了要他对王某1、刘某1、钟某2参与纳溪社会化考场项目给予关照,是由他们进行具体操作的。

  2012年11月左右,市保安公司提出申请,由他们对纳溪社会化考场进行投资建设,并提交市公安局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来保安公司又以投资太大,资金不足为由,请求引入民间投资进行建设经营,也得到了市公安局党委会的同意。2013年3月左右,市保安公司就通过招标确定由王某1他们的公司(以彭某2的方兴公司中标,后专门成立了兴利某公司从事建设经营)来投资合作建设经营社会化考场。

  这之后的一天,准确时间记不清了,我和王某1一起在刘某1的办公室喝茶,刘某1对我说,纳溪社会化考场项目多亏了我的帮忙,为了表示对我的感谢,决定送给我纳溪社会化考场项目15%的股份,且不要我出资,送给我的股份由刘某1以其个人的名义帮我代持。刘某1还说这是他和王某1、钟某2三人商量定下来的。我听后,没有反对,就认可了。当时王某1问冯某2所占的10%股份怎么办,我说,冯某2只要愿意出资,就给他10%的股份,不出钱就不要给他股份。

  过了一段时间,我和钟某2等人在一起耍时,钟某2也对我说了刘某1、王某1、钟某2三人送我15%股份的事情,我说知道了,刘某1、王某1已经告诉我了。因钟某2在这次分股中只占了15%的股份,比王某1和刘某1都要少很多,我还对钟某2说他占的股份太少了,钟某2表示他没有什么意见,满足了。

  后来王某1等人就开始着手进行纳溪社会化考场的建设和经营。因我在这个项目中占有15%的股份,所以王某1等人对该项目的经营情况,都会给我报告。2014年7月左右,王某1给我通报了纳溪社会化考场一年来的经营情况,说目前盈利有1000余万元左右,他们打算暂时不分红,全部滚动投入到考场建设上,我同意了。2014年国庆节期间,我和赵某2、钟某2等人去三亚旅游的时候,钟某2给我说过纳溪社会化考场盈利情况以及对盈利的处理等情况。

  他们送给我的这15%股份我没有实际出资,也从来没有给他们说过我要出资。这15%股份是在刘某1的名下,以刘某1的名义帮我代持的。

  刘某1告诉过我,股本金一共是1000万元,他们送给我的15%股份就是价值150万元。

  2.证人证言

  (1)白某(泸州市公安局副局长)证实,我一直在分管交警工作,我对泸州市驾驶人考试中心项目建设情况比较清楚。2012年左右,公安部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有文件规定,驾驶员考试中心可以纳入社会化建设,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就开始启动驾驶员考试中心建设。经过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招标,共有九家公司参与报名投标,经过交警支队长办公会初步筛选,符合条件的只有泸州老窖下属的旅游公司和泸州市公交公司两家公司,交警支队内部对给这两家公司中的哪家公司做存在分歧,交警支队长舒某就给我报告了这个情况,我们就找张显富汇报,张显富也同意我提出的交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在局党委研究这个事情之前,张显富就给我说,这个项目还是交给保安公司来建设最好,一个是公安机关可以得一些实惠,另外也便于公安机关监管。张显富对我明确了他的意见后,我就找到泸州市公安局装备处处长、保安公司总经理夏某,给他说把驾考中心这个项目交给保安公司来承建,夏某也告诉我说张显富也给他说过要把泸州市驾驶人考试中心这个项目给保安公司来做,我叫夏某找交警支队咨询一下,后来夏某说将资料给了交警支队看,符合承建项目的条件,后来局党委会研究确定泸州驾考中心承建方的时候,舒某说泸州老窖公司退出了,夏某说公交公司也退出了,就只剩下保安公司了。集体研究同意保安公司的承建方案。后面泸州市驾驶员考试中心项目就是由保安公司来具体承建的,保安公司找的几个合伙人来合伙建设的,具体情况我就不是很清楚了。

  (2)王某1(泸州市兴利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泸州市兴南阳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泸州市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实,2012年8月份的时候,我和钟某2、张显富、赵某2以及我的一个朋友黄某1一起吃饭,这次吃饭是黄某1请张显富吃饭,我和钟某2作陪的。在吃饭的过程中,黄某1提到泸州要建社会化考场,他想搞这个项目,因为张显富是泸州市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社会化考场在他的管辖之内,希望张显富能够帮忙关照一下。饭后我和钟某2商量,如果黄某1做的话,还不如我们自己来搞。然后我就当着钟某2的面给张显富打电话说我的公司还剩40亩地,我们自己来搞社会化项目,张显富说可以,到时候再商量。张显富还问过我是不是和黄某1他们一起搞,我们说是自己搞,搞成之后给张显富考虑,张显富表示同意。后来我们又邀请刘某1参与一起搞,经过到其他地方考察,该项目效益很好,我们就决定搞这个项目。

  泸州社会化考场项目开始的时候由交警支队对外发布信息招投资人,报名投资的有好几家公司,经评选初步确定泸州老窖文化旅行公司和泸州市公交交通公司这两家公司来做,并且将评选结果向泸州市公安局做了书面报告,恰好在这个时候,我们得知了泸州要搞社会化考场这个信息,在张显富的安排下这两家公司都没有做成,最终由泸州市公安局下属单位泸州市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获得了该项目的投资经营权,然后又在张显富的安排下,我们通过保安公司的经理夏某以保安公司邀请招标的方式取得了泸州纳溪社会化考场项目的投资经营权(保安公司向我们组织的3家公司发投标邀请函,后我们组织的彭某2的方兴公司中标,我们让彭某2占了10%的股份)。

  纳溪社会化考场项目最终确定下来的股份实际分配情况是:我占25%,刘某1占25%,钟某2占15%,冯某2占10%,冯某2的股份由我代持,彭某2占10%,张显富占15%,股份由刘某1以他个人的名义代持,张显富这15%的股本金由我、刘某1、钟某2平均出资支付,张显富不出资。股份分配定好后,我们商量决定成立泸州兴利某投资有限公司来经营泸州纳溪社会化考场,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然后我们就各自按照自己所占的股份缴纳股本金。

  泸州兴利某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所以我的35%股份缴纳了350万元,其中冯某210%,我代他缴纳了100万元,钟某2占15%的股份缴纳了150万元,当时钟某2资金紧张,向我借的150万元,后来钟某2归还了这150万元,并且还支付了利息。因为刘某1帮张显富代持了15%的股份,加上自己持有的25%的股份,刘某1就交纳的张显富的15%的股份和25%的股份本金共计400万元,彭某2的10%的股本金100万元是由刘某1垫付的。所有的注册本金到位后,我们于2013年4月注册成立了泸州市兴利某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该考场项目,该公司成立后,由我姐姐宋某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我的35%的股份是以我姐姐宋某的名义登记注册的,后来又变更到我的泸州市兴南阳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刘某1的25%的股份是以正能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注册登记的,张显富的15%的干股是以刘某1个人名义登记注册的,由刘某1代张显富持有是经过张显富同意的。

  这之后不久,我、张显富和刘某13人在刘某1的办公室喝茶,我和刘某1将我、钟某2、刘某1商定的泸州纳溪社会化考场股份分配和各自投资情况告诉了张显富。并且明确告知张显富我们送给他15%股份,这15%的股份不需要他出资,由我们负责承担,感谢张显富在这件事情上的关照和帮助,同时还给张显富讲,这15%的股份放在刘某1的名下,以刘某1个人的名义代他持有,同时也说到冯某2有10%的股份在我的名下,我记得我当时还说过这15%的股份等张显富退休以后还能有个收入,张显富听后同意了。同时张显富当时还说到冯某2的10%股份必须出钱,不出钱就不给他。

  到现在为止该考场已经运行一年多了,每个月收入有150万到180万元,现在该项目基本上建设完毕,考场经营的收益用于了再建设,所以到目前为止没有进行分红。到目前为止泸州纳溪社会化考场总收入3100多万元,除去开支2300多万元,盈利800余万元。兴利某公司的账务有专业的会计和出纳负责,收款是由保安公司派的2个人专门负责,所以公司账务是真实的。

  我们事先商量好的为张显富出资的这150万元,先由刘某1先垫支,我、钟某2、刘某13人平均承担,所以我和钟某2肯定要将各自应承担的50万元付给刘某1。只不过目前该项目还未分红,我们准备等到领取项目分红款时再付给刘某1。

  (3)钟某2证实,我是通过朋友王某1认识的张显富,在泸州纳溪社会化考场项目中,我、王某1、刘某1送给他15%的股份,价值150万元,另外我还分多次送给他36万元。

  2012年8、9月份左右的一天,我、张显富、赵某2、王某1一起到王某1的朋友黄某1开的一家私人会所吃饭,黄某1是泸州兴泰汽车贸易公司老总,在会所吃饭时他讲他已经移民泰国。后来我听王某1说黄某1请吃饭是因为黄某1想搞泸州社会化考场,让张显富协调一下。在得知黄某1想搞泸州社会化考场的事后不久的一天,王某1就给张显富说想搞社会化考场的事情,张显富就问是不是与黄某1一起搞,我们讲不是,我们自己搞,事成之后会给张显富考虑,张显富说可以。后来我们经过考察,认为这个项目比较赚钱,我们就邀请刘某1一起搞,之后我们将考察情况和要求刘某1一起搞的情况告诉了张显富,张显富说他考虑一下,没过多久张显富给我讲如果要搞的话,只能将社会化考场交给泸州市公安局下属企业保安公司,由保安公司以招考场投资人的方式让我们参与投资经营泸州社会化考场项目。于是我们就去找保安公司经理夏某。2012年11月底左右,夏某通知我们,泸州社会化考场的经营权已交给保安公司。后来是我们去选的地,我们是以王某1的金沙干粉砂浆有限公司、刘某1的泸州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某2的泸州方兴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三家企业报名竞标,并与彭某2事前商量确定无论哪家公司中标,大家都一起共同投资,共同经营。

  彭某2的方兴干粉砂浆公司中标后,王某1、刘某1他们考虑还是给彭某210%的股份,后来我们对剩余的90%股份进行了重新分配,我占股30%(其中帮张显富代持15%的股份),王某1占35%股份(其中帮冯某2代持10%),刘某1占25%股份。过后,他们考虑送给张显富的15%股份由我代持不放心,因为我经济实力不强,怕引起别人怀疑,刘某1经济实力较强,为人比较厚道,张显富比较信任他,于是决定由刘某1以其个人名义帮他代持,这15%的股本金由刘某1先垫付,今后由我们三人平均分摊。

  商量好股份分配后,决定成某利某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1)经营管理泸州纳溪社会化考场,由于注册资金是1000万元,我从王某1处借款交了150万元,王某1交了350万元,刘某1交了500万元(其中150万元是送给张显富15%的股本金,另100万元是帮彭某2垫支10%的股本金,后来彭付给了刘某1)。该项目于2013年7月正式运行,每个月收入150多万元,盈利的收益(听王某1说到目前已有800多万元)用于了考场再投资,到目前为止没有进行现金分红。

  由于我资金紧张,目前还没有将我应分担送给张显富15%股份中的那50万元给刘某1,王某1是否已经给了那50万元我不清楚。

  2014年7、8月份的时候,王某1说营业收入大概有4000多万元,纯利润有800多万元,由于后期投入,还没有考虑给股东分配利润。考场车辆要承包出去经营和考场盈利的情况,我在今年国庆节期间陪张显富在三亚耍的时候,我给张显富说过这件事,张显富说他知道了,我感觉应该是有人在之前告诉过他。我记得我给张显富说:”大哥,反正考场的事,我和你各占15%的股份,并且不需要你投资,这个是王某1、刘某1他们定的,我也没有什么意见。”张显富听了后没有说什么。

  我的15%股份是以女儿钟某3的名字入的股,刘某1的股份是以其女儿刘书雅或正能公司的名义持有的,王某1的股份是以其兴南阳投资公司的名义持的股,彭某2是以他叔叔彭某3的名义持的股。张显富的15%干股是以刘某1的名字持的股。

  (4)刘某1(泸州正能投资公司、泸州市兴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证实,2013年我入股了兴利某投资有限公司经营泸州纳溪社会化考场项目,该公司法人代表是王某1,注册资本1000万元,我投资400万元(其中以我正能公司名义占股25%,投资250万;以我自己个人的名字代持张显富股份15%,股本金150万由我、王某1、钟某2三人共同承担,先由我垫支),其他股东有王某1(占股35%)、钟某2(占股15%)和彭某2(占股10%),这个项目具体是王某1在经营管理,他负责把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给我们各个股东。

  2013年我入股兴利某投资有限公司经营泸州纳溪社会化考场项目中,我、王某1、钟某2等人通过泸州市原副市长、公安局长张显富的帮助,泸州市公安局没有同意将社会化考场的项目交由泸州老窖和泸州公交公司来做,而是将考场的经营权交给市公安局下属的保安公司来做,张显富安排保安公司经理夏某和王某1、钟某2等人在经办,后来我们找了三家公司去投标,其中一家公司取得了泸州纳溪社会化考场的经营权,为了表示感谢,通过商议送给了张显富兴利某投资有限公司(即纳溪社会化考场项目)15%的干股,该股份价值150万元,并且该股份是由我帮张显富代持的。

  我们实际出资的情况是,我出资400万元(含张显富所占股份15%的150万元),王某1出资350万元,钟某2出资150万元,彭某2出资100万元。

  2014年7、8月份的时候,在我办公室,王某1将泸州纳溪社会化考场将把车辆承包出去经营和公司目前盈利情况告知了我和钟某2,当时说截止目前,大概毛利润有1000多万元,还没有考虑给股东分配利润。(5P86)
公司至今已经有收益,但用于了后期继续投入,没有分红。

  侦查员出示的泸州市兴利某投资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我看了,泸州市兴利某投资有限公司是我和王某1等人为了经营泸州纳溪社会化考场项目成立的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1日。经我、王某1、钟某2商量,把考场15%的股份送给张显富,张显富默认后,我们去工商局成立泸州兴利某投资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显示刘某1名下15%的股份就是我以前所讲的,我帮张显富代持的股份,股份价值150万元。另外宋某(王某1的姐姐)名下35%的股份是王某1的,后变更到了泸州南阳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泸州市正能投资有限公司25%的股份是我自己的;钟某3(钟某2的女儿)名下15%的股份是钟某2的;彭某3(彭某2的叔叔)名下10%的股份是彭某2的。

  (5)夏某证实,2009年1月我任泸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兼泸州市保安服务公司总经理,2010年6月任泸州市公安局装备处副处长,2010年11月至今任装备处处长,2014年12月被免去保安服务公司总经理职务。
大约是2012年下半年,张显富和白某都分别通知我说泸州市驾驶员考场交由保安公司承建经营。后来,张显富告诉我,说王某1有块空地,叫保安公司去与他合作。大概2012年底左右,确定了将社会化考场拿给我们泸州市保安服务公司来做后,张显富明确给我说,把考场拿给王某1他们去投资经营,我们保安公司只收取管理费,于是我将这件事与王某1进行了初步沟通。

  在确定下来由王某1他们去投资经营纳溪社会化考场后,王某1他们成立了兴利某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营泸州纳溪社会化考场。营业后,我们泸州市保安服务公司派了2名收费人员按合同规定去计算账目,我就没有过问考场的事了。

  后来叙永县申请修建社会化考场,王某1得知这一消息后,找到张显富,张显富把我也叫了过去,王某1说叙永县建考场会影响他们生意,不能同意,在后来的多次局党委会上,张显富安排其他人先发言,多次否决了叙永县修建社会化考场的事情。

  到目前为止在纳溪社会化考场中,保安公司2013年大约收了40万元的管理费,2014年应收大概140万元的管理费。

  (6)彭某2(泸州市新方兴干混砂浆有限公司、泸州市方兴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证实,2013年2、3月,王某1给我打电话说,他和刘某1现在要去投个标,是个汽车检测中心项目,同时需要几个公司的资质,想借我泸州方兴干粉砂浆有限公司的资质去投标,中不中标都与泸州方兴干粉砂浆公司无关。于是我就答应了王某1。之后不久,我公司的陈航打电话告诉我说我们泸州方兴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中标了汽车检测中心项目,一切都是王某1在负责办理。我便打电话质问王某1,说好不关我们公司的事,为什么我的公司中标了,王某1说,我的公司资质要好一些,才让我的公司去中的标,到时成立一个新公司将中标项目转移过去就可以了。
我的泸州方兴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中标后,刘某1给我说这次中标的项目实际是泸州纳溪社会化考场项目,也就是搞驾驶证考试的场地和考前训练场,并劝我入股该项目,我说我对这个项目没兴趣,其实我是不想参加王某1主导经营的项目,就没同意。过后不久,刘某1又给我说,他和王某1在泸州纳溪社会化考场项目中为我留了10%的股份。刘某1给我说这些时,也在给我二爹彭某3介绍社会化考场项目,我见我二爹有入股的意思,于是通过商量我说我只要这10%的股份,登记我二爹彭某3的名字,其他的我不管,刘某1也表示同意。后来就是我二爹彭某3就投资入股了纳溪社会化考场项目,占了10%的股份。我听说钟某2也在该项目中占有股份,是否还有其他人在泸州纳溪社会化考场项目中占股我就不清楚了。

  (7)彭某3(个体老板)证实,我是通过我侄儿彭某2认识的刘某1。2013年3、4月份的样子,刘某1给我说要搞一个驾驶人社会化的考场,他问我愿不愿意投资,后来我就出资了100万元入股,占10%的股份。

  3.书证

  (1)关于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考场社会化建设的通告、泸州市交警支队的请示、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泸州市车管所的建议意见、交警支队办公会记录、保安公司建设考场申请、交警支队通知、泸州市公安局撤销考场项目的报告、保安公司请示、保安公司投资计划书、保安公司关于合作单位的请示、保安公司办公会纪要、纳溪项目投保中标资料、泸州市公安局党委会记录、交警支队关于确定考场建设单位的汇报、兴利某投资公司股东决议、考场土地使用证、驾考中心项目协议书、供地方案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求、项目土地获取有关资料。

  其中:《泸州市兴利某投资有限公司章程》(2013年10月修订)显示,公司股东为刘某1、彭某3、钟某3、泸州正能投资公司、泸州南阳等。

  (2)泸州市兴利某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营业利润的说明载明,该公司2013年5月成立,截止2014年11月30日,账面未分配利润9191850.76元。清理费用(青苗赔偿、贷款利息等)后,实际经营利润为7964104.45元。

  (3)泸州市兴利某投资有限公司工商资料载明,该公司2013年4月11日成立,法人代表王某1,投资人彭某3,投资100万元占股10%,钟某3150万元占股15%,刘某1150万元占股15%,泸州市兴南阳投资公司350万元占股35%,泸州市正能投资公司250万元占股25%。

  关于被告人张显富提出起诉书指控自己收受兴利某投资有限公司15%干股的事实当时只有王某1口头说给自己股权,没给自己任何资料,自己对项目的经营情况也不知情,也不知道他们是否真的给了自己股份的辩解意见,以及辩护人徐建民、罗雪松提出指控张显富收受兴利某公司15%的干股150万元的证据不足。一是证实该笔指控的证据只有王某1、钟某2、刘某1的证言和张显富的供述等言词证据。二是王某1、钟某2、刘某1等人证实张显富对送干股表示同意系对张显富未表态的主观推测,将张显富未表态视为默认。三是股权没有转让,也未分红,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无法确认受贿金额。四是张显富没有刻意扰乱公平竞争而帮王某1等人谋取利益的辩护意见。本院审理认为,证实张显富利用职务便利,为开发商王某1、钟某2、刘某1顺利拿到纳溪考场项目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显富的供述,证人王某1、钟某2、刘某1、白某、夏某的证实,也有彭某2、彭某3证言以及书证泸州市兴利某投资有限公司工商资料等印证,证实王某1等开发商送给张显富干股15%共计150万元,该150万元由王某1、钟某2、刘某1三人代张显富实际出资,张显富的股份由刘某1以个人名义为张显富代持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显富的供述,有证人王某1、钟某2、刘某1的证言证实,也有泸州市兴利某投资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显示的刘某1个人占股15%相印证。故对张显富的辩解意见以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至于辩护人提出张显富没有分红,股权也没有转让,无法确认受贿金额的意见。经查,证人王某1、刘某1、钟某2均证实,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张显富的股份15%应缴资金为150万元,这150万元干股不要张显富出资,实际上是由刘某1代为垫付的,是到了公司账上的,这150万元由王某1、刘某1、钟某2三人平摊。故张显富的受贿金额应当认定为150万元。

  二、被告人张显富收受”恒利山水”房产项目开发商王某1、刘某2为其支付的购房欠款300万元

  2009年5月,开发商王某1、刘某2、郭某春共同开发”恒利山水”房地产项目,其中修建18套别墅,三名股东各负责处理6套。同年6月,张显富以外侄冯某2的名义为自己预购别墅一套(第22号别墅),缴纳首付款150万元。别墅竣工后,开发商最后确定每套别墅价格为450万元,经多次催要购房欠款,张显富一直未缴付。2014年7月,为感谢张显富曾经的关照,王某1、刘某2二人沟通后,明确表示各帮张显富承担150万元的购房余款,张显富表示同意,之后也未主动支付购房余款300万元,王、刘某4也未再催交。三名股东决算时,对张显富的300万元应收债权记在了王某1名下。截止案发,该别墅尚未签订书面合同、未办理产权证、也未装修入住,张显富亦未缴纳购房余款300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显富的供述,王某1、刘某2、郭某春这三个人和我都比较熟,经常在一起喝茶、打麻将等。2009年5月,王某1等人以每亩83万元的价格竞拍成功一宗土地。后不久的一天,我和王某1在一起吃饭,王某1跟我说他和刘某2、郭某春合伙开发恒利山水房地产项目,说是他们委托设计院进行了项目设计,该房地产项目除了要修建8栋普通商住楼以外,还规划修建18栋别墅,这18栋别墅不公开对外销售,由王某1、刘某2、郭某春三个合伙人各分6套别墅指标,自行处理。王某1说这个别墅很不错,环境好,面积有700余平方米,价格按成本价计算,比较便宜,叫我可以去要一套自己住,自己不住的话卖掉肯定也能赚钱。我听王某1这样说,觉得不错,按成本价算起来应该不贵,我就跟王某1说,我要一套,王某1提出我要是要别墅的话,不能以我自己的名义购买,怕对我有影响,干脆以我侄儿冯某2的名义来购买,我说那行吧。事后,我把这件事告诉了我侄儿冯某2,并安排由冯某2出面与王某1等人衔接,具体经办购买别墅的事情。2009年的6、7月份的样子,我交给了冯某2100万元现金,安排冯某2拿去交别墅购房款;2010年4月份的样子,我交给冯某250万元现金,安排他去帮我交别墅购房款,这样,我安排冯某2先后两次以冯某2的名义交别墅购房款共150万元。

  2009年8、9月份的一天,我选定了现在的22号别墅。2013年底,恒利山水项目开发的18栋别墅基本完工。2014年5、6月份的时候,王某1告诉我他们经初步决算,我购买的22号别墅的成本价是450万元,扣除之前我安排冯某2已交的150万元,尚欠300万元购房款未交纳。这以后,王某1他们向我催要过几次购房款,说我购买的别墅还差300万元未交,冯某2一直没去交钱,我就跟王某1他们说我去催冯某2交。记得后没几天,我和王某1在一起吃饭,饭后散步时王某1给我说,”大哥,我们恒利山水项目已经搞了决算,你购买的那栋别墅还有300万元欠款,我原来是想由恒利山水项目部来承担(即王某1、刘某2、郭某春三人承担),但是郭某春不同意,所以这300万元你就不用交了,就由我和刘某2各自承担150万元。”我听后,笑了笑没有说什么,就默认了。2014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王某1、钟某2、刘某2、泸州市纪委常委张某1几个人在外吃了饭后,一起到王某1的别墅去打麻将。到后在王某1别墅的院子里散步,摆谈到别墅的事情时,刘某2这时走过来,听见我们在谈别墅的事,突然说我购买的别墅还差300万元房款未交。当时我心里不太舒服,一是我心里本不想再交钱,同时之前王某1说他已经和刘某2说好了,剩余的300万元别墅购房款由他和刘某2平摊,我当时就说,冯某2近期资金很紧张,我再催一催他。王某1听我这么一说就接着说,既然资金紧张,欠那300万元钱就算了,不用再交了,平时我对他们关照也不少,他和刘某2为我承担了,他们各承担150万元,就当是感谢我平时给他们的关照了。刘某2听了就没说什么了,我也没说什么,表示了同意。接着我们就进屋打麻将去了。至此,我购买别墅所欠的300万元房款的事情就了结了,我就我购买别墅未交的300万元房款的处理情况曾经问过王某1一次,王某1说恒利山水项目部已经进行了决算,账务上也处理好了,我未交的300万元已由他和刘某2承担,与恒利山水项目部无关了,让我放心。

  购买的恒利山水项目22号别墅交给我了,从我交付了150万元购房款和选定别墅位置后,这栋别墅就是我的了。别墅修好后,我曾经去看过几次,每次去查看别墅的时候,我都是晚上一个人去的。我这套别墅因我不急于去住,所以到现在也没有进行装修,还摆在那里没动,我想等到我从领导岗位退下来或退休后才装修居住。还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整个恒利山水小区的房产证应该是统一办理,如果正式办房产证,我原来考虑是办在冯某2名下的。购买别墅时是否签订了购房协议我不清楚,是冯某2在具体经办,他清楚。两次交款的收据都保管在他那里,那150万元钱冯某2肯定是帮我交了的,这150万元购房款是我收取别人送给我的好处费和收取的红包礼金凑起来的。在王某1催交购房欠款和后来刘某2说那别墅还差300万元未交时,我说是冯某2资金紧张我去催,那些只是个借口,其实我心里根本就不想交欠的那300万元购房款,我这样说,也间接给王某1他们表明了我不想交钱的态度。我没有想过更没有提出过要去交那300万元购房欠款,因为王某1当着刘某2的面说清楚了的,我欠的那300万元购房款不用我再交,他和刘某2为我承担了,刘某2当时是认可了的。这300万元购房欠款从那时起就了结了,我不会再支付这300万元购买别墅的欠款,王某1等人也不会因为这300万元的事情找我要款了,我也没有想过去付这300万元的事情了。因为从交了150万元购房款后,我就不想再交钱了,所以说在王某1他们催交钱的时候我就编理由搪塞他们,心想平时我也给了他们不少帮助和关照,以后难免他们还要找我的麻烦(给他们帮忙),所说我就一直拖着不交。

  王某1和刘某2要为我承担这300万元购房款,而郭某春不为我承担,是因为当时我是泸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我平时帮了他们俩很多忙,如泸州纳溪社会化考场项目的经营权给与了王某1关照,帮助刘某2的好朋友泸州市龙马潭区公安分局原刑警副大队长翟虎提拔为泸州市龙马潭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长等,还有就是他们在泸州搞事情,在协调政府职能部门相关领导和人员的时候,也经常请我出场作陪以有利于他们的事情能顺利办理。他们为了感谢我长期对他们俩的关照和帮助,也希望以后继续得到我的关照,同时我也编着理由一直拖着不交钱,所以他俩就主动提出帮我承担了应由我支付的购房欠款300万元。郭某春虽跟我比较熟悉,但是郭某春没有找过我帮什么忙,我和王某1、刘某2的关系比与郭某春的关系还是要亲密许多。

  现在房子已经交给我了,从我交购房款时起,这别墅就算是我的了。2013年底别墅就修好了,有些人已经装修好搬进去住了。恒利山水别墅的交房和其他商品房交房不一样,修建的别墅是没有安装大门的,没有交付钥匙的交房程序,从别墅修好开始,自己就可以进行装修了。别墅修好后,我也去看过的。我那套别墅因我不急于去住,所以到现在也没有进行装修,还摆在那里没动。别墅也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现在整个恒利山水小区的房产证都没办的。当时购买这个别墅是我安排冯某2去经办的,是否签订购房协议我不清楚,我只知道两次交款的收据都是保管在冯某2那里的,冯某2也没有给我,但那150万元钱冯某2肯定是帮我交了的。

  2.证人证言

  (1)证人冯某2证实,在2009年6月份,我舅舅张显富通过房地产老板王某1在泸州市”恒利山水”项目购买了一套别墅,该别墅面积700平米左右,购买价格450万元。我舅舅张显富分两次给了我150万元,让我帮他代付房款,其中第一次是在2009年6月份,我舅舅张显富给了我100万元,这100万元我收到后当天就分两笔汇给了”恒利山水”项目的开发公司泸州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或者王某1的南阳房地产开发公司,每笔汇了50万元,到底汇给的哪家公司以你们查证的为准;第二次是在2010年4月份,我舅舅张显富给了我50万元现金,这50万元我收到后就作为我舅舅张显富”恒利山水”别墅购房款交给了南阳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宋某(王某1的姐姐)。

  没有签订购房协议。只是我代我舅舅张显富交了150万元的房款后,南阳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宋某在2010年4月给我出具了两张收据,其中一张是2009年6月份我交款100万元的收据,另一张是我2010年4月份交款50万元的收据。这两张收据上都是写的我的名字,但是实际上这些钱都是我代我舅舅张显富交的。

  因为王某1的南阳房地产开发公司是”恒利山水”项目的股东,我舅舅张显富所购的别墅好像是占的南阳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指标,就由南阳房地产开发公司代项目负责人代收购房款。

  我只代我舅舅交了这150万元房款,后来在2014年前王某1曾经催过我交款,但我舅舅张显富一直未安排我去交余下的300万元房款,我也再也没去交过余下的房款。在2014年初以后,王某1就没再催过我交款了,我也就没管过这件事了,我舅舅张显富也没给我提过交款这件事了。

  (2)王某1证实,在我、刘某2、郭某春共同开发的泸州市”恒利山水”项目中,我为了感谢张显富对我的关照,为张显富支付了购买恒利山水别墅150万元的房款,也就是我送给了张显富150万元。

  2009年5月份左右,我和刘某2、郭某春合伙在泸州市国土资源局以竞买的方式获得了一块位于江某区西路的60余亩的土地,用于搞房地产开发,该项目取名”恒利山水”,我、郭某春、刘某2各占1/3的股份,于2012年年底全部完工。

  在恒利山水项目土地拍下来后没几天,大约是2009年5月底或者6月初,我和张显富在一次饭后闲聊时,谈到修别墅的事情,我说这个别墅环境好,成本不高,估计每套别墅面积700平米左右,成本在400万元/套左右,你买了今后退休了可以过来住,哪怕转手卖肯定也要赚钱。张显富听我说了后,表示他想要一套,我对他说我的6套指标已经用完了,听说刘某2还有3套别墅指标没有给他人,于是我就打电话给刘某2,问他能不能给个指标出来,刘某2当时说他只要3套,剩余的我们拿起去就是了,于是我就告诉张显富他可以来购买一套别墅。这次谈好后,大概过了一个星期左右,张显富就安排他的侄儿冯某2交了100万元的别墅房款。这之后不久,大概在2009年8月份左右,这时候修建别墅的设计方案已经出来了,张显富就派他侄儿冯某2来选别墅位置,当时是抓阄选位置,选好后由于当时张显富不满意所选别墅的位置,随即张显富就给刘某2或者郭某春商量换了一套较好位置的别墅,最终张显富选定下的别墅是第22幢楼,面积750平米左右。选好位置后过了很久,张显富在2010年4月份左右安排冯某2来交第二次房款,这次交款金额是50万元,我们南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后来给冯某2出具了50万元的收据,同时由于2009年6月份左右交的100万元房款一直没有给张显富开具收据,所以这次为冯某2补开了100万元的收据。后来随着恒利山水别墅的修建进度,我们安排各别墅购房者按进度交纳了购房款,但是张显富只交了这150万元购房款,余款一直未交。2014年4月份或5月份的时候,由于恒利山水项目出现别墅交款混乱的情况,同时恒利山水项目也完工了,所以为了理清项目账务,我、刘某2、郭某春决定对”恒利山水”项目账务进行初步决算,在商定决算过程中,经过我们算账每套别墅成本价确定为450万元,即要求每位别墅购房户按450万元/套支付房款,这样张显富就还有300万元的房款未支付。后来刘某2就打电话问我张显富别墅欠款的事,我告诉刘某2张显富别墅购房欠款经多次催促一直未交,并建议现在项目要决算,张显富所欠300万元别墅款由我们项目上先承担,意思是让我、刘某2、郭某春各承担100万元。由于我和郭某春关系不是很好,我不方便直接给郭某春说这件事,于是我便让刘某2去问郭某春是否同意这样做。后来,刘某2给我说郭某春不同意共同承担张显富这300万元,问我怎么办,我说那只好我们两个承担,即我和刘某2各承担150万元,刘某2表示同意,并说项目

编辑:马骁


关注川南在线网微信公众号
长按或扫描二维码 ,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