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6-02-18
近日,泸州市纳溪法院成功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
P> 2016年1月20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对重庆渝中区女子李某诉纳溪区永宁街道居民钟某(李某前男友)返还其所有的揽胜极光SALVA2BG小型越野车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中,钟某辩称,这辆揽胜极光SALVA2BG小型越野车是他和李某恋爱期间,无偿赠与给李某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现在分手了,故将车开走也是物归原主,并请求求法院支持他撤销赠与的主张。
原来,钟某与李某系情侣关系,在恋爱期间,钟某于2014年12月将一辆揽胜极光SALVA2BG小型越野车赠与李某并签订协议约定:钟某自愿将车赠与李某,李某无须承担任何义务,且因故双方不能继续恋爱、同居、结婚,钟某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变更该协议。
次日,钟某将车过户到李某名下。然而,在钟某赠与李某车辆后十几天便产生了矛盾,两人均称不能继续保持恋爱关系,后钟某一气之下将车开回自己住所,李某遂报警并于2016年1月4日向纳溪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钟某返还其车辆。
纳溪区法院受理该案并于1月20日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车辆主人钟某与李某签订了无条件的《赠与协议》,将车辆交付给李某使用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就不再享有撤销权。除非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定撤销权的情形,但钟某与李某的这起纠纷案件不存在法定情形,故不能撤销。
最后,经法院审理,最终法官以调解方式让李某和钟某均作出了让步,李某放弃车辆所有权,该车归钟某所有;钟某补偿李某因归还车辆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并于2016年1月30日前和3月30日前分两次付清后,李某配合钟某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过户费用全部由钟某自行承担。
法官点评:
在人与人交往的过程中,送礼物已是常见之事,但在赠与他人贵重物品时应当谨慎,厘清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引发纠纷甚至人财两空。(周超文 刘厚林 王琳)
编辑: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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