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8-04-25
“我们私下找公司催款好多次都是相互推诿,原股东说公司已经转让了与其无关,现股东说货款是公司接手之前拖欠的不应由其负担。现在终于兑现了,感谢龙马潭区法院……”4月21日13时许,王某等8人在龙马潭区法院办完领款手续后,激动不已地说。
据悉,王某等人系从事蔬菜、肉类、水果生意的个体经营户,自2017年初起向泸州某餐饮公司供货,却一直未收到货款。后王某等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餐饮公司仍未付款,王某等遂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龙马潭区法院分管院领导及执行局局长高度重视,为方便管理及提高质效,将该系列案件指定执行局第十小组集中办理,要求组长对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定期予以汇报、讨论。执行过程中,经初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鉴于该公司仍正常经营应具有偿还能力,法院依法对其经营场所予以搜查,限期缴纳会计账簿,对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人名单。
此外,该公司于2017年确发生过股权转让变更事项,于是出现了被执行人公司原股东、现股东对拖欠的货款相互推诿的一幕。对此,承办法官先后四次集体“约谈”公司原股东、现股东,并就公司股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耐心讲解,释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的法律后果,面对法院已经掌握的公司账户银行流水明细,最终被执行人认识到错误并自觉将18万余元案款全部缴纳至法院案款专户,该系列案件执行完毕。
执行法官表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违反相关财务制度,将公司财产“掏空”转移至股东个人名下以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熊兵 王睿 杨杰)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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