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8-05-04
近日,宜宾南溪区刘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中心村村民陈某申请,调解他与A企业发生在3年前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镇调委会受理申请后,迅速展开了调查。
A企业厂址设在中心村,平时经营会涉及到周边村民生产、生活。2014年11月,A企业负责人李某带着几个人到陈某家里,就损害陈某房子的情况,协商翻盖房子的费用。后来李某的雇员朱某带着3个人走进陈某的屋里,朱某不问青红皂白,打了陈某。陈某受伤住院,医生诊断结果为脸部软组织受伤、脑震荡,自行垫支2.7万余元。出院后,陈某多次找到李某协商赔偿,均被拒绝赔偿。时隔三年多,陈某之前垫支的住院费用和后续医疗费用加起来已经花了好几万,眼看索赔无果,陈某向镇调委会申请调解。
经调解员联系A企业,得知现在A企业从2018年开始由B企业接手,B企业也接手了A企业的所有债务。在与B企业沟通后,B企业表示愿意代A企业履行赔偿责任。但在赔偿金额方面,陈某要求B企业赔偿住院费、住院期间误工费、出院后的治疗费等共计15万元;而B企业只愿意负担陈某的住院费用2.7万余元。赔偿金额如此悬殊,双方都不肯让步。陈某一方表示,被打伤之后,医疗费已让自己不堪重负,如果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就去企业阻工;B企业一方表示,当时承接A企业债务的时候,没有想到有这么一笔,能赔偿2万多也是仁至义尽了。双方僵持不下,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方式,一边给陈某做思想工作,维护权益要走合法途径,阻工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边向B企业讲解《合同法》、《民法通则》相关条文,并提出企业和谐发展离不开周边村民的支持。
最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B企业代A企业一次性赔付陈某10万元,包括住院费、住院期间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出院后的治疗费、精神抚慰金。一起长达3年之久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陈永松 郭晖)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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