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6-03-07
泸州市社保局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解除城乡个体劳动者的养老后顾之忧,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自2016年2月至3月底,集中开展城乡个体劳动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行动。
该项行动范围:一是已正常参加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即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的年满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内的城乡个体劳动者,按不重复缴费的原则,以正常参加泸州市城乡居保的缴费年限为补缴年限,一次性补缴相应年度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是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内,既没有参加城乡居保、也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个体劳动者,可自愿申请在泸州市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是已在省外、市外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个体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在外务工的劳动合同后,或在外地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局,继续以个体身份参保缴费。
四是已在泸州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有中断缴费的,可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凡办理城乡居保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就近到全市范围内任何一个乡镇(街道)劳保所、社区办理。将外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回户籍地、以及办理中断补缴的,可到户籍所在地或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区县社保局办理。(完)
编辑: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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