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 发布时间:2018-06-26
6月23日日8时许,一名中年男子提着一件矿泉水,走进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区分局桥头派出所值班室,将矿泉水放下后,男子不停地对值班民警表示感谢。
P> 事情起因还得从前一天说起。 P> 22日傍晚7时许,在桥头做生意的云南人任某到桥头街道“晶众鑫”超市购物,在柜台结账时,将手机顺手放在了柜台上,结账后却忘记带走手机。任某发现后,立即返回超市寻找,但超市老板说,刚才自己发现柜台上的手机后,大声询问是谁的手机,这时,在店内购物的一名妇女自称是她的手机,于是,他便将手机交予该妇女。任某听后赶紧拨打自己的电话,电话接通后马上就挂断了,然后再拨打过去已经关机。想到自己花了三千余元购买的手机才用几个月就掉了,焦急的任某只得拨打报警电话向民警求助。派出所值班民警毛智涛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当场调取了超市的监控视频,通过视频找到了冒领手机的妇女。于是,民警立即让周围的群众辨认,群众看过以后都说不认识这名妇女。
寻找工作陷入了僵局,但是,毛智涛没有放弃,仍然继续走访周边群众。功夫不负有心人,一名群众称好像看见这个妇女从超市出来后去了附近一个快递点取包裹。于是,毛智涛立即到快递点核实,快递点老板看了视频后确认该名妇女刚才到店取过一个包裹,名字叫刘某某,是荣边镇雨潭村人,并且留有她本人的手机号码。
毛智涛通过电话联系到了该妇女,经过一番交流以及法律的宣传,最终,刘某某承认自己在超市冒领手机的事实,并承诺马上将手机送到桥头派出所。当晚8时许,刘某某的丈夫将手机带到桥头派出所,并当面将手机交还给了失主任某。任某在确认手机没有问题以后,原谅了刘某某的行为,民警再次对刘某某的丈夫进行了相关的法律宣传。
任某握着民警的手激动地说:“我原本只是抱着试一试的想法报警的,真的没有想到你们民警这么负责,这么快就帮我找回了手机,实在是太感谢了”。毛智涛笑着说:“没什么,你自己以后多注意就行了”。
民警提醒: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赖娟 记者 黄鸿)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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