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8-08-30
俗话说“不打不相识”,蒋某因一起交通小事故结识了李某。最初两人互不相识,到因事故发生争执,最后通过调解两人化干戈为玉帛。
据调查,宜宾市南溪区黄沙镇双燕村村民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蒋某驾驶的轿车发生摩擦,导致轿车右侧车身小面积擦伤,蒋某要求李某赔偿维修车辆产生的费用,遭到拒绝。因此,两人你一言我一语,争执不休,蒋某向黄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座谈协商赔偿事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4条、第91条和《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调解员立足事实,对事故责任构成情况进行条分缕析的讲解,使得蒋某与李某消除心中疑惑,自愿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李某建议蒋某到其所经营的汽车维修店里对擦伤面积进行维修,蒋某与李某不再争执。(李馨)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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