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3部新修法决定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昨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兵役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
新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关于修改兵役法的决定草案和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与会议举行之初提交的各修正、修改案草案相比,部分条文又有了调整和完善。
居民身份证法新规
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无论是否有违法所得,均应并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民事责任;恢复“公民姓名变更申领新证”;没有登记指纹信息的二代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仍继续有效
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在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中增加了指纹信息,并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为了防止公民的指纹等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治安拘留,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还规定,一代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并增加规定,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后,原居民身份证的停止使用日期由国务院决定。
【焦点回应】身份证登记指纹会不会泄露信息?
在居民身份证中加入指纹信息,国家机关以及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可以通过机读快速、准确地进行人证同一性认定。
然而,在身份证中加入个人指纹信息,有网友担心会危及公民基本信息安全,也可能给冤枉好人提供便利。
>>权威回应
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说,在居民身份证中登记的指纹信息,是数字化的指纹特征点,不能还原成指纹图像。另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中使用的专用芯片在设计定型时已经预留了指纹信息储存区,增加指纹信息不必更换证件式样和芯片。
泄露身份证信息处罚力度是否太低?
初审稿规定,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教育等单位工作人员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不构成犯罪的,处以10天到15天的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中国著名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人权与宪政委员会委员莫少平表示,这显然不太合理,处罚力度太轻了。他认为:“这个定罪量刑应参考刑法对待醉酒驾车的做法,应该非常明确。只要是泄露了公民个人信息就应该是犯罪,就应追究刑事责任,不需要后面有余地。”
>>权威回应
为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进行沟通,经认真研究后,在泄露居民信息的处罚力度上,明显加大。修正案草案又作出3项修改,内容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新证换领和指纹信息登记等,充分体现对公民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在昨天上午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法中,加大了对单位和个人泄露个人信息的处罚力度,并规定“对他人造成损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最新观点】
一代证未过期换二代证应补偿
目前,一代证换二代证需要缴纳20元的工本费。据新华社报道称,会议期间,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近日在分组审议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时建议,更换身份证费用应该由政府承担。
金硕仁委员表示,公民身份证是国家为了对公民管理上的需要颁发的,而身份证的工本费等费用不应该由公民支付,建议由政府财政包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身份证的工本费用。
中国著名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人权与宪政委员会委员莫少平对上述观点表示赞同。“这份钱确实应该由国家财政来出。而且,如果到2013年一代身份证停止使用时,居民的一代身份证还在有效期内,应该给一定的补偿。”综合新华社、《北京晚报》、《法制晚报》
应征入伍最低年龄改为17岁
修改后的兵役法规定,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进行兵役登记。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此外,新的兵役法应征最低年龄由18岁改为17岁。修改后的兵役法还对军队征兵与国家机关团体招聘相冲突时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
修改后的兵役法还规定: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
新修改的兵役法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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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征兵11月1日起展开 优先征集高学历青年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全国2011年冬季征兵工作从11月1日起全面展开。
据悉,今冬征兵在征集对象上,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优先征集在抢险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中表现突出的青年入伍;高校在校学生直接在学校应征入伍,参照高校应届毕业生享受国家学费补偿代偿的优惠政策。今冬征兵网上报名时间将延续至11月5日,报名网址为http://
zbbm.chsi.com.cn。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日前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决定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资助。
国家对每名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学费补偿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每学期最高不超过6000元。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学生退役复学后,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每名学生每学年资助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首次界定恐怖活动行为
此外,会议还通过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适应我国反恐怖斗争的现实需要,借鉴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及相关国际文件的规定,从法律上界定了恐怖活动及其组织和人员。
决定规定,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
决定规定,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集团。恐怖活动人员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决定明确了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和组织力量,规定:“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工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做好反恐怖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
决定还完善了涉恐资产冻结机制等内容。(完)